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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调研报告引起政府对劳模生活高度关注

辽宁省政府出台《意见》情暖劳模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筹措帮扶资金,强化对劳模的社会保障,解决其就业、住房困难

2015年06月12日09:48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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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6月,辽宁省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就得到一个好消息:《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下发,此《意见》将有助于缓解许多劳模生活困难问题。

2013年6月,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全省省级劳动模范生活状况的调查报告》报送到辽宁省政府。报告说明,辽宁共有省部级或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16069人,其中生活困难的劳模有3300多人。这些人年龄多在65岁以上,养老金普遍在1700元之内,低于2012年全省人均收入水平。报告中,省总建议,由财政每年拨专款用于劳动模范的帮扶救助工作,提高劳模待遇。

调查报告引起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省人社厅会同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等部门联合起草文件,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文件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经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意见》如期出台。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重点做好3项工作:一是积极筹措劳模帮扶资金;二是充分发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作用,做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和解决劳模医疗困难;三是积极帮助劳模解决就业、住房困难。

在积极筹措劳模帮扶资金方面,要求各市财政、总工会积极筹措困难帮扶资金,重点用于患重病救助和其他特殊困难劳模的帮扶救助;对已退休劳模、未退休劳模和农民劳模,分类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助。

在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要求对生活困难的劳模家庭给予及时救助。除了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的劳模家庭纳入保障范围,还要对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劳模家庭按照政策给予临时救助;对已纳入的,要落实政策,确保劳模的医疗保障;对未纳入的,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快解决参保问题;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劳模,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病劳模的医疗负担;对发生急重危伤病而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劳模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在积极帮助劳模解决就业、住房困难方面,要求对就业困难且有意愿培训的劳模,要及时纳入到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使其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通过多种途径仍难就业的劳模,有针对性提供就业服务;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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