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无须单位批准
刘业林
2015年07月30日09:56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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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杜某大学毕业后,被某国有银行正式录取,在柜台上从事银行对公业务。工作1年后,杜某感觉单位内部人际关系比较复杂,对发展前景很忧心。2014年8月,杜某悄悄联系了一家外资银行,对方也向他伸出了橄榄枝。听说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2014年9月,杜某向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分别递交了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上交三四个月,因部门经理不同意,杜某的辞职手续迟迟无法办理。外资银行也多次催促杜某来上班,杜某为此很苦恼,向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寻求帮助。那么,银行不批准,杜某是否就不能离职呢?
法律贴士
在许多单位的“离职流程”中,都有劳动者离职须经领导批准的规定。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辞职的权利。在劳动者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离职,无须得到用人单位批准。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特别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因为这一时间节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对于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退工手续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在市总工会的积极协调下,银行认识到原来做法不合适,立即为杜某办理了相关手续。
(责编:闫妍、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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