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前期预防(一)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
2015年08月27日12:08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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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设立时,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如制鞋厂的涂胶车间,空气中苯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能超过6mg/m3,短时间(15分钟)接触容许浓度不能超过10mg/m3。
(2)具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如在粉尘作业车间应有通风、除尘设备。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可以避免交叉、混合作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如汽车制造企业的喷漆作业应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并避免其他工种的工人接触油漆中苯等有害化学物质。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配置更衣间、洗浴间可以方便劳动者更换具有防护功能的工作服,并及时清洗、处理掉可能携带的有毒、有害物质。设立孕妇休息室,以满足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需求。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进行人性化的配置,减少对劳动者产生的不良影响,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建立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的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申报义务,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分布及具体危害情况,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以保护劳动者心身健康。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哪个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其审核制度是什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前期,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并经过审核。未提交与评价报告,或者提交的预评价报告未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
(责编:王金雪、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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