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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和谐劳动关系“稳定器”作用

陕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新规实施

部分争议管辖权由省级下放到市县,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2015年09月09日09:31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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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陕西省法制办、省人社厅最新发布,自9月1日起《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该办法将部分原来由省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之前,陕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依据的是陕西省政府分别于1995年8月28日发布的《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2004年9月13日发布的《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这次新规实施的同时,两旧规废止。

新的《办法》是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制定实施的。据陕西省人社厅副厅长刘会民介绍,2008年至2014年,全省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近5万件,涉及人数近6万人;2015年上半年,全省已受理争议案件同比上升15.1%。从案件内容看,社保缴纳、经济补偿金、工伤方面争议较多。“《办法》将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稳定器’的作用。”刘会民说。

陕西省总工会公职律师张玉林认为,该《办法》最大的新意,就是把原来省一级的调解仲裁权限下放到了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此外,对管辖异议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重大的争议案件,规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并设首席仲裁员,这也是有新意的地方。

据了解,由于陕西国企众多,在国企改革改制中,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量广面大,历史原因形成陕西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直管大中型国企的劳动人事争议。这种情况在其他省市不多见。此外,陕西原有的两个办法,对管辖异议处理等未作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于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外籍和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

《办法》还规定,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有重大影响的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并设首席仲裁员。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等等。(记者毛浓曦)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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