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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09月29日09:56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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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青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1~6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根据《通知》,1~6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分别调整到1303元、1737元和2171元。(记者邢生祥)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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