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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明确建筑企业工伤保险标准

2015年09月29日10:01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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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人社厅、住建厅等单位联合发文,就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做出了详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所在注册地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河北规定,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工伤保险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河北省人社厅将根据上年度按项目参保的实际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项目参保缴费比例。(记者李昱霖 通讯员李振胜)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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