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眼】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可拒绝加班
2015年11月10日13:44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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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小张在江苏镇江一家超市当收银员。因为超市生意比较好,所以职工经常被要求加班。2013年11月,小张已经怀孕8个月,可超市依然经常安排她加班。小张觉得身体吃不消,就向领导反映,自己已怀孕8个月,需要休息,实在不方便加班。对于小张的要求,超市领导没有同意,并要求小张克服个人困难,体谅单位事多人少的苦衷。小张很烦恼,来到市总工会,咨询自己能否拒绝超市的加班安排。对此,市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小张,她可以拒绝超市的强行加班要求。
法律贴士
怀孕女职工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诸多特殊关爱和保护。《劳动法》第六十一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因此,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仅不应该安排加班,还应该在劳动时间内,给她们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
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至少有三方面的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首先,必须是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其次,必须事先与工会协商,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说明。第三,必须事先与劳动者协商。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本案中,女职工小张所在超市安排她加班,首先应征得小张本人的同意;小张已怀孕8个月,超市仍强行安排她加班,就属于错上加错。因此,小张可以拒绝超市的强行加班要求,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要求超市纠正违法行为。(刘业林/文 赵春青/图)
(责编:王金雪、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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