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工会新闻>>劳动观察

依法维权不是一句空话

砚林

2015年12月24日14:00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字号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近日,广东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打掉一个以“免费维权”为幌子、长期接受境外组织资助、在境内插手劳资纠纷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严重践踏工人权益的非法组织,抓获曾飞洋等7名犯罪嫌疑人。(新华网12月22日报道)

这条新闻,给“非法维权”上了生动的一课。维权要依法,不应该是一句空话。

在劳动经济领域,任何一种权益的获得,都有法律的根据,无论是劳方还是资方,法律赋予其权益是基本常识。资方投入资本运营,获得收益;劳方投入劳动和技术,获得劳动报酬。在此基础上,构建整个劳动关系的实践层和法理层,由此,无论哪一方的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从法律上找到保护机制,这不仅可行,还是一种必然选择。

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冲突,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或者特定经济区域,有时会较大规模出现,因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必然带来产业更新换代的阵痛,这个阵痛期就是劳动关系矛盾爆发的高危期。劳方和资方在需要维护自身权益之时,如果现有的法律不遵循,企图在法律之外,寻找什么别的手段,那肯定是要撞南墙。因为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是全社会的共识,职工维权本身就在法律射程之内,而不是法外之地。

如果劳方谋求法律之外的利益,资方也谋求法律之外的利益,那这二者就没有协商的余地可言,甚至于连诉讼地位都会丧失,因为法律不会保护在法律射程之外的利益。劳方和资方都应该明确这一点。

法律是国家的神器,也是全社会的公器。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法,也不是完全的私法,大多数学者认为属于社会法范畴。职工维权有哪些法?最为普通人熟悉的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这也是职工维权过程中援引最多的两部法律;如果职工和企业的劳资纠纷涉及社保缴费,就要用到《社会保险法》;如果维权过程中职工得到工会的助力维权,那么《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也在其中;如果维权过程中发生调解、诉讼,那么调解诉讼的一切程序性规定都应该起作用,程序是法的内在生命,只有程序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的实体公正。

回到新华社的报道,我们看到的是一个非法组织,其行为主体是非法的,其行为本身也多不合法。民警调查发现,名为“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的机构在2007年已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目前未在任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属于非法组织。根据现代国家的共识,NGO不是社会的敌人,应该成为社会的建设者,这中间,法律是一个基石,也就是所有NGO都在法律的基石上运行,这是健康有序的社会对NGO提出的必然要求。

一个完全没有依照法律来运作的NGO,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在全世界没有例外。美国在“9?11”事件之后,即要求所有在其国土上的NGO都必须获得美国政府的许可,同时关闭了许多已经获得许可的在美阿拉伯和伊斯兰NGO。2006年生效的俄罗斯《非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外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活动目的若被发现与俄宪法相抵触并威胁到俄国家利益,其注册权将被取消。我国早在1998年开始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均明确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根据我国劳动经济领域现行法律,可以有一个基本判断,职工维权是有法可依的。虽然维权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现实中,不乏有极端之举。问题在于全社会是否存在一个共识,就是我们可以也应该解决这些问题。职工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经济的还是其他类型的,都应该得到维护,这本身就是我们的共同责任。在理念上形成共识不困难,困难的是在现实中实现我们共同的理念。现实操作层面的过程,我认为应该是一个法治过程,也就是将法律引入到解决劳资纠纷的现场,将法律适配在职工权益的当下。

离开法律的适配,求助非法组织,寻找非法途径,一定走不通。职工利益的最大实现,也就是法律在劳动关系领域的最大化适配。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劳动经济领域实现这一个过程,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劳资双方,都有许多工作要做。而这些工作,不仅有现实意义,也将不再给某些别有用心的组织留下非法空间。

(责编:闫妍、秦华)
新闻检索:    

全总要闻

全总发布会

劳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