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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做好职工福利工作【2】

刘继臣

2015年03月24日10:19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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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和法律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宪法》规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落实以上相关规定,需要运用立法、行政和市场等多种手段。为此建议:

第一,按照《宪法》确立的职工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相区别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形式,通过人大立法或制定、修订政府行政法规及部颁规章,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工资和福利法律制度。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确立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形式,不得随意改变、混淆和取消。同时,政府应采取措施,强化行政监察,敦促用人单位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修订职工福利费财税核算范围和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大大缩小了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应按照职工福利的共享性、相对均等性特点,放宽企业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为不给企业增加负担,企业职工福利费可继续保持在职工工资总额14%以内部分予以免税的规定不变。但为防止一些单位取消或变相取消职工福利,应规定企业最低用于职工福利的费用所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同时严格责令企业单独建立职工福利费账册,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推进用人单位内设职工福利部门的分离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某些福利设施的建设单靠某一用人单位是难以完成的,即使是经济实力强的单位兴建了福利设施,也容易造成部分设施的闲置和浪费。因此,应通过市场调节、企业协商、政府适当干预等手段,推进职工福利设施社会化,以解决职工吃饭、住宿、托幼、医疗、洗澡等生活需要。

第四,深化改革,运用市场手段,通过劳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解决职工福利问题,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职工福利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是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的有效途径。

第五,工会应切实履行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福利权益的基本职责。《工会法》第30条和第38条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职工福利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按照《工会法》的上述规定,职工福利的提供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

2014年下半年,全国总工会先后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明确工会经费可以用于会员福利。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工会拿出部分经费用作访贫问苦、慰问职工等,只能算是工会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的某种形式,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待遇,不完全是一回事。工会应把维护职工福利权益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监督用人单位做好职工福利工作上来。

(责编:闫妍、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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