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刘继臣
2015年03月24日10:19 来源:工人日报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宪法》规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落实以上相关规定,需要运用立法、行政和市场等多种手段。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第76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这些规定,为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保障。
职工福利的性质和内容
1996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对“福利”的解释是“生活上的利益。特指对职工生活(食、宿、医疗等)的照顾”。以用人单位职工为对象的职工福利,又叫集体福利,有的地方也叫职业福利。它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为满足本单位职工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服务以及直接和间接的物质与精神帮助的总称,其性质是用人单位内部劳动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职工的间接劳动报酬。主要目的是满足和补充职工基本生活需要,提高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特别是在一线职工工资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职工福利还能为职工减轻生活负担,使收入分配更趋合理、公平。
职工福利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为改善职工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兴建并负责维修保养的职工福利设施。如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哺乳室、图书馆、阅览室、俱乐部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探亲假路费补贴、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幼儿入托补贴、车改补助、疗休养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
(3)为职工发放和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如发放慰问品、纪念品、礼品;提供工作餐、健康体检服务;组织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如文体活动、春游、秋游等。
(责编:闫妍、权娟) |
全总要闻
- 七部门发文要求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
- 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
- 全总启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
- 【新闻特写】疗养院职工晕倒 众劳模合力施救
- 全总启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
- 全国工会用好用活红色工运资源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 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
- 扎实推动学习贯彻重要论述工作 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奋…
- 推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在广大工会干…
- 全国能源化学地质系统“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劳动竞…
全总发布会
- “工会关爱户外劳动者”新闻发布会
- 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新时期工人党员代表与中外记者见…
- 2021年“五一”新闻发布会
- “中国海员工会成立100周年”主题新闻发布会
- 国新办就“岗位成才、奋斗圆梦”举行中外记者见面会
- 全总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