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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说“不”

2016年07月11日10:55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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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0日,某地矿场爆破时,共打了8个炮眼,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6个,剩下两个炮眼未爆。10分钟后,管理人员认为这两个炮眼是瞎炮,不会有事,即令吴某等6名工人进入采矿面作业。吴某等6人坚持必须排除瞎炮后才能工作,一直未进入采矿面采矿。为此,矿领导以吴某等6人未完成当天采矿任务为由,扣发了每人当天工资和当月奖金,共计3500元。6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贴士

本案焦点问题是:职工拒绝接受冒险作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两个炮眼炸药未爆炸,形成了所谓的瞎炮,在没有排除瞎炮的情况下,如果进入采矿面作业,瞎炮可能因外力作用而随时爆炸,将造成不可挽救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仲裁委员会认为,煤矿在未排除瞎炮的情况下,让工人进入采矿面作业,违反了劳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吴某等6人未完成当天采矿任务系因险情未排除,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裁决单位补发吴某等6人工资、奖金等共计3500元。

特别提醒

“安全第一”是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应当坚持原则,遵守制度,安全生产,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危险没有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同时,每名职工都有权制止任何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的行为,并有权对违章指挥等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另一方面,生产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程,切不可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否则不仅危及职工的人身安全,管理者也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上的法律责任。(毛亚斌/文 赵春青/图)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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