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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通过

女职工痛经可休假,产假延长60天

2016年12月02日09:22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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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近日通过了《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孕产期和哺乳期权益保障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举措,以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等。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等。

对处于产期的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

对于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

规定中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其到合适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记者李昱霖 通讯员张莉慧)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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