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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思考

郑桥

2016年12月07日14:45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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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特征和劳动关系的现实状况来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完善的方向,应该重点关注集体劳动关系的规制,特别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对于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平衡,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结构调整,增速换挡,政策转型阶段。新一轮的经济结构调整,去产能,去库存,对劳动者的就业岗位以及劳动关系状况,都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从目前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特征和劳动关系的现实状况来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完善的方向,应该重点关注集体劳动关系的规制,特别是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对于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平衡,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首先取决于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的相对平衡。对于现实当中实际处于被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一般是通过劳动基准法,为劳动者提供最低标准的底线性保护,救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另外就是通过集体劳动关系的规范,保障劳动者通过集体的力量,维护和增进自身权益。

从1995年《劳动法》出台开始,我国就启动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但坦率地说,这项制度的实际运行还不十分理想,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谈判的习惯尚未形成,尽管集体合同签订的数量不断上升,但是,它在劳动关系领域实际作用的发挥还不尽如人意。在目前环境下,我们特别有必要认真地加强和完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让这项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实际上,集体协商谈判并不仅仅是劳动关系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独特功能,我们关注和挖掘的还远远不够。集体谈判制度之所以被人们所接受,成为普遍实施的劳动法律制度,原因就在于其独特而有效的功能。

首先,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中,劳动者一方可以通过组织的力量,直面企业管理一方,协商谈判劳动条件、劳动标准问题,借助劳动者组织集体的力量,弥补个别劳动者实力的不足。这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的平衡至关重要。劳动者借助工会的力量,在经济高速增长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环境下,尽可能捍卫已有成果。

第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一个决策平台,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谈判,努力达成共识。在这项制度下,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不再是企业方单方面决策,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谈判、博弈的结果;而真正有效的协商谈判,是以信息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职工一方知晓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相关信息,对于防止企业独断专行、暗箱操作、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可以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第三,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的平台,对于法律未能涵盖的、随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不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诉求,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充分的交锋讨论,让双方能够充分相互了解,理性博弈,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在抗争与妥协的过程中,达成合意,尽量减少矛盾冲突激化的因素。

第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制度构建平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讨论确定行为规则,比如企业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等。对于劳动关系的运行、管理、调整与变更中的重大问题,职工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机制,知情、知晓并且参与其中。在经济转型、结构调整时期,企业兼并重组、改革改制等重大变革频繁发生,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都是至关重要的。而良好的对话沟通机制,集思广益,还有可能借助职工方的参与,找到更为合理平稳的改革转型方案,既保护职工的基本权益,也促成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集体谈判方面的专家认为,集体谈判是灵活而富有弹性的制度。这种灵活与弹性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劳动关系双方共同享有的。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以劳动关系双方的诚恳态度和相互信任为基础,以合作共赢的理念为支撑的。有观点认为,平等协商,将劳动关系双方置于对等的位置,才有可能相互理解,相互体谅。同舟共济不能只出现在经济困难时期,如果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谈判不能制度化地持续运行,经济上升期不谈分享,经济下行期何谈共渡难关?

因此,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速趋缓的背景下,个别劳动关系调整趋向宽松,有必要特别强化集体劳动关系调整,将灵活性与安全性有机衔接起来,以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完善来构建平衡。完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培养劳动关系双方的沟通、对话、协商、讨论的意识和习惯,在博弈与合作中争取共赢。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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