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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为“超龄”农民工权益保障“兜底”

2016年12月08日09:33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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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位70岁高龄的打工者篡改身份证到淄博打工涉嫌违法被查的案例。其实,《工人日报》早些时候就曾报道过一则相似的消息——《62岁老人为打工伪造52岁身份证》。这些“超龄”打工者,为了能留在工地上继续工作,都采用了这种荒诞的违法行为“让自己变年轻”。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法律,还给自己埋下了维权隐患。

我国《劳动法》规定超过60岁用工就算超龄就业。最近几年,“超龄”就业者增多带来的用工和维权问题逐步显现。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全国多个省市开始禁止或从严执行60岁以上农民工到一线作业。但这并没有刹住“超龄”就业发展的快车,反倒让一些超龄农民工走上了篡改年龄、伪造身份证、将白发染黑的“歪招怪路”。

到了本该颐养天年的年纪,还要继续打工,这些“超龄”农民工并非没有“退休”的意愿,只因现实缺少安心养老的资本。目前,我国50岁以上农民工超过4600万人。长期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率很低,外出农民工参保比例也不高,而对于高龄农民工来说,这一比例更是惨淡。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家庭经济不宽裕,靠子女给钱养老几乎是奢望,贫困传递在他们身上表现尤其明显。在城市务工,保障低;返回农村,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同样不给力。虽然这些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每月几十元的养老金,并不足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加上种地的收益微乎其微,为了生存,想“养老”就只能选择“老而不休”。

除了“超龄”打工者自身有“讨生活”的需要,用工单位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目前《劳动法》的相关权益保护都只限于规范既定年龄段劳动者,对于“超龄”就业并没有硬性要求。这就让一些用工单位瞄准了劳动力市场上的超龄打工者,他们往往不需要缴纳社保费用,用工单位支出少、工资支付简单;加上一些行业工资低,招不来年轻人。高龄打工者成为事实上的“香饽饽”自然是难免的事情。

生命因奉献而精彩,对于“超龄”农民工也同样适用。我国已进入“劳动力拐点”阶段,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失,人口老龄化的步伐正在加快。劳动力队伍中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也正在“变少”“变老”。将来或许有越来越多的“超龄”打工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面对农民工队伍中的“白发浪潮”,忽略和无视该群体的权益保障都是不明智的。一刀切式的规定并不能把老年农民工群体从就业市场上挤出,他们同样有凭借劳动换取收入的权利。因此,如何引导他们到力所能及且适合年龄特点的行业和岗位上,体面并且有尊严地为社会做出贡献,显得尤其重要。

让他们体面就业、安全就业,当务之急就是要解决好这些人的保障和权益维护问题。这不仅是一个群体性问题,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民生问题。按照国家政策,他们在从业期间应该享受相关社会保险政策,但是由于“企业不愿交,本人也不愿交”等诸多因素,导致国家政策在这一层面执行不力,但时间不等人,这部分人又到了一定的年纪,养老和医疗成了难题。

“超龄”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理应得到保障。但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步入老龄,追缴保险并不可行,为了让他们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生活得有尊严,就需要国家政策的倾斜,用制度为他们“兜底”,将众多的超龄农民工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内。同时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明确用人单位保护所有员工的权利和责任,也是顺应劳动力结构变化的需要。

此外,还要加快打破身份藩篱,给农民工更多福利空间;建立更为完善、标准更高的社保体系,以此突破现有的养老困局。只有啃下这块难啃的“硬骨头”,才能真正解决好超龄农民工问题。但是,难啃并不意味着这件事可以等一等,放一放。只有正视现实,不断改革,尽力向前,超龄农民工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那些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打工者才能够找到合适岗位、贡献经验、安心取酬,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为了打工而“篡改身份证”等违法行为。(赵剑影)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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