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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解读

2016年12月23日11:01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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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近日印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指导各级工会推动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为更好地推动《意见》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公司制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公司制企业快速发展,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据统计,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已建工会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有166340家,建立职工监事制度的有161822家,与2010年相比,分别增加了104.3%和100.3%。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还有许多非公有制公司没有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一些企业虽建立了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却在选举、履职、罢免等具体环节上仍存在许多运行不规范的问题等。现有的相关文件已不适应大量公司制企业实践发展的需求,影响了此项制度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适应新的形势制定一个更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继承已有的行之有效的规定,把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及时总结上升到政策层面,并对不符合现实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和《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国总工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起草了《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阐释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从源头支持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鼓励引导职工有序参与公司治理,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措施,要求各级工会和广大工会干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努力推动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部分,明确提出要依法推进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明确了要着力推进公司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推动和督促国有、国有控股公司率先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引导和支持混合所有制公司、非公有制公司的董事会设立职工董事,同时要督促设立了监事会的各类公司都依法建立职工监事制度。并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条件、人数比例和产生程序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依法规范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规则。主要是依法明确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严格规范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罢免和补选,健全完善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必要保障。

第四部分,明确了如何正确处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相关组织机构的关系。一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接受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二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集体向股东会负责;三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并服从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四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行政部门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五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直接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六是公司工会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提供高效服务。

第五部分,就切实加强对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提出意见。对各级工会组织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争取政府重视支持,明确目标责任、加强工作检查督导,强化舆论宣传、不断优化工作环境,坚持问题导向、精准发力破解难题,夯实工作基础、多措并举补齐短板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意见》的突破与创新之处

一是突破了所有制,依法分类指导和推动所有建立董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是企业的主体、是企业利润的直接创造者、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所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应不分所有制,都应该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源头参与公司决策。这既是我国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地企业实践证明的成功经验,体现了现代企业健康发展的规律。因此《意见》提出,要推动国有及其控股公司依法设立职工董事,并积极引导、支持其他性质的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

二是从源头保障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将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写入公司章程。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可见,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行为准则的最重要的制度文件。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依法写入公司章程,有助于依法建制,依章规范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三是明确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要求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当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一方面是因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与职工沟通、获取信息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且经过了组织部门的考核证明其具备企业同级副职的能力和资格;另一方面是因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又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作为工会的法人代表,在工作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因此由工会主席、副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选是最适宜的。

四是规范了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管理。要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宪法》和《劳动法》、《工会法》等多项法律明确规定的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对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组织保证、工作平台和产生的基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作为职工代表,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全总基层工作部)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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