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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至2300元

2017年04月01日11:01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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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4月1日起调整,从原先的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这是该市第24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将同步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就业补助标准、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等。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据介绍,综合考虑GDP、CPI及最低工资上调幅度,上海2017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先归并”,即先将目前按照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分三档设置的不同标准,就高统一归并至最高档;“再调整”,即在2016年第一档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152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至1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此外,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记者钱培坚)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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