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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规范“五一”双奖评选表彰管理

有拖欠工资、未建工会、未建职代会制度等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2017年04月06日08:47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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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制定实施,进一步规范该省“五一”双奖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评选工作的激励作用。

青海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评选表彰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民主推荐、综合考核、统筹兼顾、好中选优”等原则。评选重在基层、重在一线职工,注重对思想、业绩、贡献和社会影响综合考评,使选树表彰的典型具有先进性、时代性、榜样性,并逐级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评选采取网络推荐、差额评选等方式,保证评选结果令群众信服。

据了解,除青海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的年份外,青海省“五一”双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年命名表彰数额为奖状10个、奖章20名。青海省总对获奖的先进集体颁发证书、奖状(奖牌),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奖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章,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并享受市(州)、厅级劳模待遇,可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等活动。

根据《暂行办法》,青海省五一劳动奖状主要推荐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其中非公有制企业不低于20%,企业所属的车间、班组(科室)等推荐比例不超过10%;青海省五一劳动奖章中企业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其中,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不低于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5%,农民工不低于10%。

《暂行办法》明确,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申报“五一”双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负责人不得申报奖状、奖章。

另外,青海对集体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等,拒不改正的”等情形之一的,撤销青海省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对个人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受到刑事处分和开除处分,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等情形之一的,撤销青海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记者邢生祥)

(责编:闫妍、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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