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
中国共产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

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中大有作为

2013年01月08日09:11  来源:工人日报

 【字号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编者按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专家预计,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将会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凝聚了众多专家和工会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今天,本报推出专版特向读者介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亮点及各级工会推动和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前前后后;之后还将在本报第2版推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系列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决定,实行了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迎来了第一次修订,直指劳务派遣业中的劳动用工形态,从劳务派遣业经营的资格准入、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派遣劳动者的使用范围、违法派遣责任的追究等四个方面,细化了对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意义重大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聚焦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规制,是对该法施行后出现的新问题的及时应对。在这次法律修订过程中,各方面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审议,到全民征求意见,到最后的审定,经过了立法机关与有关机构组织的反复调研和多方协调沟通,可以说,修正案凝聚了广大立法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社会大众的智慧。本次法律修订在征集社会大众意见的基础上又有完善,细化了法律标准,增强了可执行性,对于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预见修正案在2013年7月正式实施后,必将对我国劳务派遣中的乱象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内容主要表现在: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资本由原有规定的50万元(草案建议10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并增加了对单位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要求,使得从事劳务派遣业的单位资质大为提升,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现,为行政监管的强化创造了条件。

(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中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进行了原则规定,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在履行同工同酬原则上的作为义务,即要求用工单位在劳动报酬分配上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与该单位劳动者的同工同酬原则。用工单位上述义务的确立,为被派遣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继而对于违法派遣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据。

(三)更加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首先,增加了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定位,即补充性劳动用工形式。其次,细化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之“三性”要件,从法律上厘清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或情形。最后,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比例上限规定,虽然具体上限规定留待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但是,比例控制这一制度工具的引入,使得宏观上调控劳务派遣业和微观上以企业内劳动用工的结构两方面有了具体化可执行性评价标准。

(四)应对上述(一)的修订,法律修订案新设了违法设立或经营劳务派遣业的法律罚则,同时增加了劳动行政处罚的方式和处罚力度,使得责任主体清晰化。

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中大有作为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工作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全国总工会主持了若干调研课题,深入到地方实际了解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问题,全国总工会领导同志也在《中国劳动》等核心期刊上发表了相关文章,从广大劳动者代表的立场上,为本次法律修改献计献策。然而,同时也应当注意的是,法律的修改毕竟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本次法律修订中,也留有遗憾,一方面有待国家相关部门的进一步细则规定,同时,也对劳动实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在集体劳动争议增加、工会职责角色凸显的当下,工会如何应对法律变化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下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成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点之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被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组织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工会代表相关劳动者群体维权的权利,也是对工会职责的法律要求。

由于本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劳务派遣制的用工将得到较大程度的规范,特别是被派遣劳动者在工资维权方面可能会依据新修订的法律,出现集中性诉求主张;同时,对于劳务派遣中的违法追责,也可能会出现较多的诉求,发生集体性劳动争议的可能也是存在的。因上述法律变化带给工会工作的挑战,建议工会在以下方面工作中予以重视。

(一)积极引导被派遣劳动者工会的组建和入会。随着劳务派遣业设立资格的提升(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设施等),在用人单位引导被派遣劳动者成立工会成为工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地方或行业工会可协同劳动行政部门,掌握取得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积极开展基层工会的筹建。同时,对于劳动流动性过大的行业,可考虑在用工单位工会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入会。通过上述两种渠道,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会组织率,为工会维权夯实组织基础。

(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针对同工同酬问题以及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向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提出权利利益主张的,工会应当依法代表劳动者维护其权利。

(三)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仅为工资增长代表职工努力争取,同时,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原则的落实纳入到企业或行业集体协商之中,特别是对于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工资定级和增长制度、岗位工资水平等信息,应当代表劳动者积极了解实际,敦促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诚实义务履行。

(四)对于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入会的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探索平衡劳动合同制职工与劳务派遣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一方面通过普法宣传活动让广大职工认识到同工同酬原则的意义和法律规定,一方面通过与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确保两种劳动者群体利益的保障。

(五)代表意见的形成和确立,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少数诉求渠道,并探索工会领导中的构成变化、特殊投票权制度、特殊决议等制度,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话语权。

(六)当发生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连带责任的情形时,基层工会之间应当协同配合,并在地方或行业工会的支持下,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障疏通制度障碍,与此同时,也对我国工会维权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制度的新规则,对我国工会发展和组织职能建设,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工会组织在这次法律修订实施后,一定可以大有作为。

(责编:闫妍、仝宗莉)
新闻检索:    

全总要闻

全总发布会

劳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