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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落实同工同酬,抓住规范劳务派遣的“牛鼻子”

2013年01月10日13:30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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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工资分配制度。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应当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同样秉承了同工同酬的立法精神——“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如果所有企业都能自觉守法,实现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权利应当没有问题。但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工同岗不同薪、同工不同酬问题十分突出,劳动报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多数企业对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与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这既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要求落实同工同酬规定,保障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权利的呼声很高。

为落实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作出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修法决定还明确要求对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这些保障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权利的规定,对于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劳务派遣之所以被滥用,很重要的一方面原因就是劳务派遣工工资水平较低,并且没有合同制职工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用工成本因此大大降低。一定意义上说,落实好劳动派遣同工同酬规定,就抓住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牛鼻子”,有助于推动巩固以劳动合同制用工为主,劳务派遣用工为辅的用工制度,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把纸上的权利落实到实际中去,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权利,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群策群力,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

一是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标准。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配套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费以及福利待遇等各类薪酬项目。要重点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把劳务派遣工工资纳入工资总额。

二是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履行社会责任。用工单位应向劳务派遣工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合同制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建立劳务派遣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其工资正常支付和生产生活条件有效改善,实现同工同酬。

三是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劳动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协同工商、税务、财政和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动监察工作,重点对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责令整改和处罚违反同工同酬规定的行为。要加大劳动仲裁力度,畅通劳务派遣工权利诉求渠道,落实职工同工同酬权利。

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应在大力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探索集体协商机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覆盖劳务派遣工的运作模式,依托集体协商机制或用工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落实劳务派遣工同岗同薪、同工同酬的平等待遇。

(作者为全总法律工作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

(责编:闫妍、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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