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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探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之我见

2013年01月15日08:16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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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重点解决了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问题,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对劳务派遣“三性”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进一步强调了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对工会组织来说,当务之急是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并切实贯彻落实好。

第一,劳务派遣制度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引进开发的新的人才服务项目,是一种跨地区、跨行业的新用人方式。一方面它可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缓解一定的就业压力,但另一方面,却会冲击正常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用13个条文,分别从严格劳务派遣市场的准入条件、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明确劳务派遣工依法享有的权利、规定劳务派遣监管和连带赔偿制度等4个方面,对劳务派遣加以规定,主旨是限制劳务派遣,也因此结束了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历史。但令人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与立法本意相悖的现象,劳务派遣被滥用,特别是一些企业还实行“逆向派遣”,不仅给部分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而且严重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预期效果。

第二,企业用工形式主体应该是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企业劳动用工的补充形式。首先,与清晰明确的传统劳动关系相比,劳务派遣用工造成有劳动无关系(工人在单位干活却没有劳动关系)、有关系无劳动(在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却不干活不劳动)的用工现状,导致了劳资双方脱节和关系复杂化,不利于用人单位(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目前,与劳务派遣相关的劳动争议的数量已经占到我国劳动争议总量的20%。其次,劳务派遣用工削弱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里没有归属感,没有奔头,没有发展的希望。再次,过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使同工同酬的劳动报酬分配原则难以落实。一些企业大量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目的就是要降低用工成本,人为地造成不同用工形式的薪酬差别。陕西省总工会调查显示,各行业劳务派遣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普遍低于行业平均工资水平。

第三,要充分认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的重要意义,全力做好法律衔接和贯彻落实工作,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修法的核心和价值取向,就是要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修正案对 “三性”的界定做出明确规定:“临时性”以时间为节点、为标准,使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对“辅助性”的界定是通过工作性质作为判断标准,即所在岗位是否在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对“替代性”的界定做出了更为细化的限定条件,即由于用工单位的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这将从根本上解决“三性”岗位内涵的模糊性问题。除此之外,修正案还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门槛。具体说,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让它成为劳动用工的主渠道;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该说,修正案的出台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一大进步,对规范劳动用工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有着重大意义。

总之,规范用工制度,构建稳定的和谐劳动关系是各级政府与工会的共同目标,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并解决好劳务派遣用工问题,推动职工队伍整体的全面发展,只有这样,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生动局面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中国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责编:闫妍、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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