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不能牺牲职工权益”
2013年03月04日09:16 来源:工人日报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至今已经有20多年了,但仍有一些遗留问题有待解决,特别是要对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给予关注。罗茂乡委员最关注的是,在国企改革进程中,国企职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不少国企职工下岗失业。 |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至今已经有20多年了,但仍有一些遗留问题有待解决,特别是要对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给予关注。”四川省总工会副主席罗茂乡委员表示。
罗茂乡委员最关注的是,在国企改革进程中,国企职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不少国企职工下岗失业。在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支持下,大多数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渠道分流,实现了再就业和妥善安置,但仍有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处于失业或就业不稳定状态,生活十分困难。
据不完全统计,四川建档的困难职工中有约40%是下岗失业人员,他们的年龄大多在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这部分困难职工的收入低且经济来源少,还要供养子女上学,缴纳社会保险,维持基本生活不易,困难程度十分严峻。
中国国防邮电工会主席董秀彬委员通过调研也发现,造成下岗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大致有以下原因:收入偏低、子女就学压力大、因病致贫和突发意外。而令人无奈的现实是,很多下岗失业困难职工同时面临以上几种因素,从而陷入生活困境。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困难职工给予帮助,各级工会组织也多方筹集资金,通过送温暖活动等方式,给予他们一定帮扶,但要解决这部分职工的根本困难,还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支撑。
为此,罗茂乡委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原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的困难职工群体进行专题调研,进一步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对已经建立档案又不够纳入低保的原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困难职工,应每月发放定额生活补助金。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国家、省、市、县分级负担。同时,对于确实无力交纳社保金的原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困难职工,建议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批准后,缺交部分由中央财政逐年补给社保经办机构,保障下岗失业困难职工到退休年龄后,能享受退休养老和医疗待遇。
“企业改革不能以牺牲职工的基本权益为代价,这应是推动改革事业的基本前提,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董秀彬坚定地说。
(记者 张锐 郑莉)
(责编:王泽、段欣毅) |
全总要闻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 工会维护…
- 新时代更要发挥好职工主力军作用
- 李玉赋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总工会界别联组会议
- 工会界委员聚焦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 全国总工会召开党组会议 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京开幕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5日上午9时开幕
- 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在京举行
- 十二届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围绕职工权益维护问题建言…
- 工会界委员带着职工心声上两会
全总发布会
- 全总2018年全国“两会”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8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
- 2018年工会“两节”送温暖新闻发布会实录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
- 民生专题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
- “五一”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