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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近一年,部分企业落实不到位,甚至完全不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不能打折扣

2013年03月08日10:07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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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女职工的关爱,特别是劳动保护问题受到全国政协委员们的关注。但她发现,除企业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外,女职工也缺乏充分的自我保护意识,建议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企业主和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对女职工的关爱,特别是劳动保护问题受到全国政协委员们的关注。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委员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正式颁布施行至今已近一年时间,但是部分企业仍存在落实不到位,甚至完全不执行的情况。她呼吁,加强对《特别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别规定》于去年4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对其从事劳动给予特别保护的制度安排,为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调研显示,在生产劳动中,仍然存在部分企业落实不到位,甚至完全不执行的情况。如,劳动场所拥挤,通风、防尘、安全防护措施落后;一些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气体及噪音的企业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备;女职工在经期仍被安排从事禁忌劳动等。

据了解,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对女职工“四期”保护不到位的现象,比较突出的是对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工作不够重视,特别是在涉及冷水作业的企业。如福建省的一项调查显示,陶瓷行业有17.9%的女职工在经期被安排从事禁忌劳动。某陶瓷企业更是常年要求女职工徒手接触对皮肤有损害的溶液,进行清洗作业,特别是在冬天,仍要使用冷水工作。

来自香港的刘宗明委员以保障女职工的“母乳喂养权”为例告诉记者,在许多注重人文关怀的企业中,都为刚做妈妈的女职工开辟了专门的哺乳区域。但他也无奈地发现,能为女职工提供哺乳条件的企业并不多,也因此出现了许多“背奶妈妈”。

全总办公厅主任、宣教部部长李守镇委员认为,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中小非公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不重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经营者注重追求企业效益最大化,对劳动保护投入不足;由于专业的检查人员和检测设备还比较缺乏,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缺失;企业中工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

在当前形势下,很多中小非公企业在生存、发展过程中面临困境,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对女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但张世平委员呼吁,“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能打折扣”。

但她发现,除企业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外,女职工也缺乏充分的自我保护意识,建议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企业主和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与此同时,张世平委员希望尽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安监部门主抓、群团等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格局,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继续推进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内容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张世平委员也表示,“在此过程中,也要将企业的发展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综合考虑,避免形成过度保护提高了女性的就业门槛,影响女职工就业。”(记者张锐 郑莉)

(责编:王泽、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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