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法律更给力劳动者维权才更有力
2013年03月13日08:40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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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给出的执法手段刚性不足,仅赋予劳动监察人员警告、罚款两种行政处罚手段和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措施。 |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阻挠建会、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的行为,监察人员只能责令改正,而无任何处罚权限;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加班,只需按加班人头数缴纳罚款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针对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执行过程中的“不给力”现状,中国国防邮电工会主席董秀彬委员呼吁,尽快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与劳动者维权需求提升相对应的,是监察力量薄弱、维权成本高的状况。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曾指出,“劳动保障监察不力”是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四大问题之一。
据了解,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给出的执法手段刚性不足,仅赋予劳动监察人员警告、罚款两种行政处罚手段和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措施。同时,行政处罚标准过低,致使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成本远低于违法用工收益,难以形成有力制约。
“应赋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强制权,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董秀彬委员建议,对恶意拖欠工资,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查封场所、设施,查封、扣押财物或冻结存款、汇款,防止用人单位转移资产逃避执行。同时,对劳动条件恶劣、超时加班严重、多次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允许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提请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适当提高罚金上下限,并对安排超时加班的用人单位责令其赔偿双倍加班工资。
针对恶意欠薪等检查程序未作规定的问题,董秀彬委员建议,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进一步规范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程序、查处程序、责令支付程序、案件移送程序,并适时制定劳动监察法。“让法律更给力,才能对劳动者更有利。”董秀彬委员说。(记者张锐 郑莉)
■延伸阅读
委员聚焦劳动法律完善
今年全国政协会上,来自工会界别的20件委员提案中,10件与修改或制定法律有关,而这些法律法规全部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
据了解,在各级工会的推动和参与下,我国已经制定出台了上百部全国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然而,伴随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者队伍结构多元化和利益诉求的不断分化,协调劳动关系难度系数增加。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委员表示,2011年至今,立案的劳动争议数量维持在每年60万件以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委员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是“社会的进步”。“说明劳动者和企业法治思维的增强,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矛盾。”
但工会界委员们也注意到,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尚待健全:现有法律法规条款缺乏衔接性,无法适应新情况;一些职工权益缺乏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保护;个别条款不够有力,使法规流于形式等。(郑莉 张锐)
(责编:王泽、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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