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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挣600元运费偷储假烟被罚8000元并担刑责

蔡强

2013年03月30日09:56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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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河南舞阳县北舞渡镇的张某,为了赚600元的运费,在明知承运的货物是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竟然不顾法律规定非法揽下运输假烟的“生意”。不料运费没有挣到,而且触法获刑,还要缴纳8000元的罚金。

  2012年9月10日,一个叫“老黄”的福建人让被告人张某当天晚上十点给他拉趟货(假烟),大概有37箱,送至南兰高速某服务区,到时接货的人给运费600元。商量好后,“老黄”领着一辆装有假烟的大三轮摩托车到张某家,分别卸在了他家院子里和白色商务车里。不料,舞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在舞北路上将张某抓获。次日早上,该卷烟在张某家中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红双喜(硬)90000支、利群(新牌)150000支和云烟(紫)150000支均系假冒伪劣卷烟,共价值204000元。张某于9月20日被舞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另外,因张某提供不出“老黄”的具体姓名、地址,公安机关多次摸排,抓捕“老黄”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是他人生产的390000支假冒伪劣卷烟而提供仓储、保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张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涉案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销毁。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知他人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按照非法经营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张某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运输户、司机朋友,在忙于承载货物挣运费的同时,要对所承运的货物是否有违法犯罪风险进行考量,切莫一时为蝇头小利触犯法律而得不偿失。

(责编:仝宗莉、袁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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