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诉讼讨薪有三难
2013年04月09日08:37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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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拿到足额工资是每个劳动者的权利,但是,作为建筑、服务等领域的主体从业群体农民工来说,欠薪情况却时有发生。发生劳动报酬拖欠情况时,大部分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可以拿到报酬,也有一部分仲裁争议较大,最终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记者近日采访发现,法院在审理农民工讨要劳动报酬的案件时,面临几个难点,通过其中一个案例可见一斑。
【案例】
2010年春,工程承包商胡某从四川组织部分农民工,承揽了四川某建设公司下属的山西分公司承建的项目汾阳市建昌山水工程项目别墅区6号-14号楼的泥工工作。完工后,2011年1月10日,胡某与施工现场负责人潘某进行了工程结算,应得款73万余元。施工期间,已实际给付47万余元,还拖欠26万余元,造成农民工工资部分拖欠。针对这个金额,工程发包商认为胡某多计算了5万余元的返工费及空洞工程。因此,双方起了争议。2011年9月21日,胡某向汾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9月29日以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然后,胡某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汾阳市法院经过审理,于2012年7月4日判决四川省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胡某劳动报酬26万余元。宣判后,四川省某建设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由上诉人四川省某建设公司给付被上诉人胡某劳务费20万元。
被告主体确认难
为什么这样一起较为简单的案件拖了近两年时间才最终解决?案件在确认诉讼主体资格时就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省法院研究室孙朝晖副主任说,现在的建筑工程层层承包,用工主体变化大。比如这一案件,原告立案时起诉有三个被告:四川省某建设公司、该公司山西分公司及汾阳建昌山水项目部。业务庭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后面两个被告根本无法送达无人接收材料,后经业务庭多方查找和审查,后两个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在告知原告后,变更主体撤回对后两个被告的起诉。
孙朝晖说,建筑工程领域是农民工讨要劳动报酬案件的多发区,工程层层转包,工头从中渔利,农民工付出劳动,甚至都不知道幕后真正的承包方是谁。这给法院确定义务人带来诸多不便。
裁判适用法律依据有争议
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其实增加了农民工诉讼难度。以这一案件为例,胡某是在劳动仲裁委以超过时效驳回后又起诉的。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刘键律师解释,农民工因拖欠工资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又被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不予受理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提起诉讼后法院受理有两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请求。
这一案件中,汾阳法院是按一般债权二年诉讼时效进行处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依法立案。孙朝晖认为,法律条款中这样的规定对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经济能力较差的农民工而言,无疑增加了诉讼的难度,提升了诉讼风险。
被告不积极应诉执行
分析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理农民工讨要劳动报酬案件的情况,孙朝晖认为,被告主体不积极应诉,判决下达后不主动执行也是此类案件需要破解的难点。
根据一些相关案例,记者发现,面对讨薪的农民工,被告方往往态度不好,不积极应诉,导致应诉手续难送达,拖延了案件审理时间。在案件判决后,不少被告不积极履行义务,有时仍需要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在案件判决后仍无法拿到工资。此外,一些开发商、建筑商等用工单位,常常在法院执行时隐匿或转移其财产,甚至纠集人公然阻碍、抗拒法院执行,造成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
【法院建议】
农民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省高院根据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的经验,提出一些建议:
农民工打工前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完善法律手续。
相关部门对有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用工方信息进行统计并向社会予以公示,以便农民工查询。
设立农民工劳务派遣中心,统一建档,将农民工直接领取现金工资的方式,改为用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将薪酬直接打入卡内,防止私自用工、拖欠工资现象。
对本区域内涉及农民工工程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初,要求资方根据相关情况向本地政府相关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并查证属实,可以此保证金作为偿付资金。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效制度时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建立农民工自己的工会。倡导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有工会组织代表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维权的合力。由工会组织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代表农民工会员签订集体合同。(刘宇)
(责编:李培(实习)、盛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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