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加强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指导意见
2013年07月08日08:19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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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总工会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企业将协商民主作为重要决策方式,坚持通过协商调整企业劳动关系,企业重要事项通过协商决策。据悉,这是全国首个推进企业协商民主的指导性文件。
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为推进企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指导。针对目前尚无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开展协商民主的情况,江苏省总制定了该《意见》。
《意见》指出,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职工群众都是企业协商民主的平等参与主体,要积极倡导和坚持企业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在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获得协商机会、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源、表达各自利益诉求以及对协商结果的影响力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意见》提出,要健全会议式协商,强化职代会的审议、评议、监督等职能,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对话会、民主恳谈会、民主质询会、民主议事会等会议制度;要完善投票式协商,坚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切实保障职工代表自主意愿的真实表达;要强化团体式协商,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坚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和调整企业劳动关系;要开展专题式协商,由具有相对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职工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企业职能部门,围绕企业经营管理的前瞻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中的某一专题进行平等议事;要丰富个体式协商,通过座谈、访谈等传统方式和网络、手机等现代方式,不断丰富职工个体与企业的协商民主实践;要探索群体式协商,企业工会要组织职工内部不同的利益群体,展开协商对话,实现职工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有机兼顾、统筹落实。
《意见》还要求推动协商民主与职代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职工董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互动实施,注重发挥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的综合作用,通过动态化、常态性地开展协商民主,实现在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中“发扬民主、优化决策、推动执行”的多重效果。(记者王伟 通讯员王静 田苓露)
(责编:罗艳梅(实习)、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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