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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打工 带好“法律行囊”再出发

2013年02月16日09:03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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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识”还要学“知识”

  “如果说现在的劳动者不知道维权并不确切,他们往往有很强的维权意识,却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遇到劳动争议知道向有关部门讨说法,却不会按法律程序来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长期从事劳动争议的徐望霞法官说。

  农民工“维权意识提高,而法律素质不高;知道打官司,却不知道怎么打”的状况,使得劳动争议案件成了法院里“最难办”的案件。由于法律知识薄弱,农民工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常发生,但却往往在举证等方面举步维艰,胜诉率并不高。

  “许多农民工到法院起诉,甚至连劳动关系的证据都无法拿出。”徐望霞法官说。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完成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农民工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其他手续来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同时还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才能在发生纠纷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但要勇于维权,还要正确维权,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徐望霞法官讲了这样一个案例:张某本是一单位门卫,经人介绍在空闲时给一个装卸公司临时从事有偿装卸,不料在一次装卸过程中发生事故,被货物砸伤了左脚并构成伤残。于是张某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以求工伤赔偿。徐望霞法官说:“提供劳动并非都是劳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只能享受一份社会保险权利。《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有明确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而雇佣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受雇于多个单位或者个人,雇员只提供劳动,雇主仅给付报酬,所以本案张某与装卸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因为不会依法维权,有些人的维权行为变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汪某2012年春节前到老板办公室讨要久拖未结的工资,看到老板办公桌上放着一把车钥匙,于是想何不把老板价值30余万元的车给“当”了,这样就不怕老板不给工资了。于是汪某连夜将老板的车开回了安徽老家。老板发现车辆丢失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车载GPS系统,很快将汪某抓获。汪某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0年。

  劳动关系属于阶段性甚至长期的社会关系,其中任何一步不规范,都可能会导致纠纷发生。比如,没有营业执照而以用人单位名义招用农民工的非法用工主体大量存在,特别是建筑市场;建筑业的农民工多依赖于包工头而非用人单位,包工头没有用人资质,不属于用人单位,这导致此类案件中劳资纠纷与工伤赔偿纠纷中赔偿主体难以确定。

  双方“依法”才能“双赢”

  “由于中小企业不规范用工行为较为普遍,所以中小企业仍然是劳动争议的高发区,特别是工资报酬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劳动审判庭庭长王贵玉介绍说。由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领域诸多法律法规的实施,导致企业管理成本与用工成本均有一定程度的上升,而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少、岗位少,使得中小企业用工管理成了主要问题。

  2012年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曾经对辖区的中小企业做过一个专题调查,发现将近90%的中小型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几年后,仍然存在未全面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等情形。尤其突出的是企业未依照新法规定对规章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建立职工个人档案或者在规章制度中增设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大事项等内容,这些不规范用工行为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隐患。

  劳动合同不规范,伤不起的不仅是农民工,还包括这些中小企业。宁波市北仑区就发生过一起打工者专门“碰瓷”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进而谋取非法利益的事件。打工者吴某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条款,进厂时向企业表明自己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缴纳社保,进厂后再以种种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打月薪证明,为以后的“维权”打“伏笔”,一个月后则起诉用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这种“碰瓷”诉讼也并非个例。在江苏省扬州市,打工者一年内向不同企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占劳动争议诉讼原告人数的20%以上。事实上,“碰瓷”者能成功,也是因为用人单位不依法、图省事的结果,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还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之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国劳动咨询网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专门研究后指出,“一些中小企业老板为谋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在立法层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也有待加强。农民工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流动性大,会频繁在不同城市、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之间变动,就业状态不稳定导致农民工参保困难,社保制度本身的高门槛与转移难也打击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只有在立法、执法与司法都到位的情况下,保障农民工权益才不至于“法惠而实难至”,才能让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生活。

  返城打工,今年农民工们能否带着“法律行囊”出发,像刘新强一样不再盲目进场,认真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日后的维权创造条件,这是全社会最关注的。(中工网通讯员 郭敬波)

(责编:闫妍、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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