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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業單位人員受記過以上處分期不得考職稱

2012年12月27日15:31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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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昨天,市人力社保局轉發了人保部、監察部發布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該規定已於今年9月執行。

  處分期限

  記過處分12個月降級24個月

  該規定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四級。受處分的期間分別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受到警告處分的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處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此外,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其職稱評審也受影響。根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

  處分執行

  被立案調查的可暫停其職責

  存在以上這些行為的工作人員,將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責的,可由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暫停其職責。在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不得出國(境)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受開除以外處分的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批准后可解除。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已退休者受處分可取消待遇

  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對機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該規定執行,教育、醫療衛生、科技、體育等部門可結合自身工作制定具體辦法。本報記者 袁京

  需要處分的行為

  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

  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泄露內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証券、支付憑証的﹔

  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

  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制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組織參與賣淫嫖娼、賭博等活動的﹔

  違規超計劃生育的﹔

  包養情人的﹔

  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

(責編:王喆、楊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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