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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組織在《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實施中大有作為

2013年01月08日09:11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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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提高了勞務派遣單位設立條件,對勞務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崗位等規定進行了細化。專家預計,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於2013年7月1日施行后,將會改善勞務派遣被濫用的現狀。

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凝聚了眾多專家和工會工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今天,本報推出專版特向讀者介紹《勞動合同法(修正案)》的亮點及各級工會推動和參與勞動合同法修改的前前后后﹔之后還將在本報第2版推出《勞動合同法(修正案)》系列解讀,敬請讀者關注。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修改決定,實行了近5年的《勞動合同法》迎來了第一次修訂,直指勞務派遣業中的勞動用工形態,從勞務派遣業經營的資格准入、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派遣勞動者的使用范圍、違法派遣責任的追究等四個方面,細化了對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保護。

《勞動合同法》修改的意義重大

本次《勞動合同法》的修改,聚焦勞務派遣制度的法律規制,是對該法施行后出現的新問題的及時應對。在這次法律修訂過程中,各方面都給予了高度重視,從“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審議,到全民征求意見,到最后的審定,經過了立法機關與有關機構組織的反復調研和多方協調溝通,可以說,修正案凝聚了廣大立法工作者、法律實務工作者、法學專家和社會大眾的智慧。本次法律修訂在征集社會大眾意見的基礎上又有完善,細化了法律標准,增強了可執行性,對於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可以預見修正案在2013年7月正式實施后,必將對我國勞務派遣中的亂象治理發揮積極作用。

《勞動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本次《勞動合同法》修改的內容主要表現在:

(一)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資本由原有規定的50萬元(草案建議10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並增加了對單位經營場所和設施的要求,使得從事勞務派遣業的單位資質大為提升,防止皮包公司的出現,為行政監管的強化創造了條件。

(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中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進行了原則規定,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法》則進一步明確了用工單位在履行同工同酬原則上的作為義務,即要求用工單位在勞動報酬分配上履行被派遣勞動者與該單位勞動者的同工同酬原則。用工單位上述義務的確立,為被派遣勞動者維護自身權利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繼而對於違法派遣的追責提供了法律上的根據。

(三)更加明確勞務派遣用工的適用范圍。首先,增加了國家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定位,即補充性勞動用工形式。其次,細化了勞務派遣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之“三性”要件,從法律上厘清了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或情形。最后,增加了被派遣勞動者人數的比例上限規定,雖然具體上限規定留待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但是,比例控制這一制度工具的引入,使得宏觀上調控勞務派遣業和微觀上以企業內勞動用工的結構兩方面有了具體化可執行性評價標准。

(四)應對上述(一)的修訂,法律修訂案新設了違法設立或經營勞務派遣業的法律罰則,同時增加了勞動行政處罰的方式和處罰力度,使得責任主體清晰化。

工會組織在《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實施中大有作為

本次《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各級工會組織和廣大工會工作者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全國總工會主持了若干調研課題,深入到地方實際了解了我國勞務派遣制度的現實情況和實際問題,全國總工會領導同志也在《中國勞動》等核心期刊上發表了相關文章,從廣大勞動者代表的立場上,為本次法律修改獻計獻策。然而,同時也應當注意的是,法律的修改畢竟是循序漸進的過程,在本次法律修訂中,也留有遺憾,一方面有待國家相關部門的進一步細則規定,同時,也對勞動實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別是,在集體勞動爭議增加、工會職責角色凸顯的當下,工會如何應對法律變化更好地代表和維護廣大職工(包括勞動合同制和勞務派遣制下的職工)的合法權益,就成為新時期工會工作的重點之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被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組織參加工會組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律賦予工會代表相關勞動者群體維權的權利,也是對工會職責的法律要求。

由於本次《勞動合同法》的修訂,勞務派遣制的用工將得到較大程度的規范,特別是被派遣勞動者在工資維權方面可能會依據新修訂的法律,出現集中性訴求主張﹔同時,對於勞務派遣中的違法追責,也可能會出現較多的訴求,發生集體性勞動爭議的可能也是存在的。因上述法律變化帶給工會工作的挑戰,建議工會在以下方面工作中予以重視。

(一)積極引導被派遣勞動者工會的組建和入會。隨著勞務派遣業設立資格的提升(注冊資本和經營場所設施等),在用人單位引導被派遣勞動者成立工會成為工會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地方或行業工會可協同勞動行政部門,掌握取得經營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信息,積極開展基層工會的籌建。同時,對於勞動流動性過大的行業,可考慮在用工單位工會吸納被派遣勞動者入會。通過上述兩種渠道,增強被派遣勞動者的工會組織率,為工會維權夯實組織基礎。

(二)對於被派遣勞動者針對同工同酬問題以及其他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向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提出權利利益主張的,工會應當依法代表勞動者維護其權利。

(三)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不僅為工資增長代表職工努力爭取,同時,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原則的落實納入到企業或行業集體協商之中,特別是對於勞動報酬分配方法、工資定級和增長制度、崗位工資水平等信息,應當代表勞動者積極了解實際,敦促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誠實義務履行。

(四)對於吸納被派遣勞動者入會的工會組織,應當積極探索平衡勞動合同制職工與勞務派遣職工之間的利益矛盾,一方面通過普法宣傳活動讓廣大職工認識到同工同酬原則的意義和法律規定,一方面通過與用工單位的集體協商確保兩種勞動者群體利益的保障。

(五)代表意見的形成和確立,應當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少數訴求渠道,並探索工會領導中的構成變化、特殊投票權制度、特殊決議等制度,以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話語權。

(六)當發生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連帶責任的情形時,基層工會之間應當協同配合,並在地方或行業工會的支持下,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的修訂,為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保障疏通制度障礙,與此同時,也對我國工會維權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筆者認為,勞務派遣制度的新規則,對我國工會發展和組織職能建設,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工會組織在這次法律修訂實施后,一定可以大有作為。

(責編:閆妍、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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