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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解讀:勞務派遣"門檻"提高

2013年01月09日08:27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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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修正案)》,這是《勞動合同法》自2007年7月頒布以來第一次修改,修改的內容聚焦在勞務派遣上。

  勞務派遣是一種新型的、非典型的用工方式,與傳統用工方式相比,其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被作為用工的補充形式在許多國家獲得迅速發展。我國上世紀90年代末,勞務派遣開始被大量使用,尤其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其發展速度及適用人數更是超出了人們的預期,在相當一些企業,勞務派遣成為了主要用工方式,已超出了勞務派遣所承載的制度功能。據中華全國總工會數據表明,目前勞務派遣人數為3700萬人,約佔全國職工總人數的13.1%。

  勞務派遣“繁榮”發展的背后,是企業為了降低用人成本,追求用工的靈活性。由於《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的規定留有空白,使得勞務派遣存在濫用現象,在實踐中引發了很多問題,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務派遣存在的突出問題包括:勞動者職業穩定性差,被派遣勞動者受歧視問題突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會難,容易引發勞動者階層的分化等。這使得被派遣勞動者成為新的弱勢群體。

  特別是,一些企業將勞動者整體打包給勞務派遣公司,將正式用工變為勞務派遣,或者以外包承攬等方式偽裝派遣,規避建立勞動關系。而隨著勞務派遣的發展,勞務派遣機構數量也在激增,並長期呈現快速無序發展、經營狀況混亂的現象。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得不到應有保障,導致勞動爭議頻發,嚴重影響到職工隊伍和社會穩定。

  針對上述問題,需要通過修法給予完善。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對此有了明確規范,要求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實行行政許可。

  由於勞務派遣是一個特殊的行業,以派遣勞動者為其業務范圍,關系到勞動者的勞動權問題,因此對於從事這一行業的企業應當實行較為嚴格的規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成立勞務派遣公司隻要具有50萬元的注冊資本即可,此外無任何特別限制,不需要預先行政審批,事實上採取了准則主義的設立原則,這與勞務派遣行業的特殊性與敏感性相悖,也與國際慣例不相符合。事實上,對於勞務派遣機構的設立實行許可制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

  《勞動合同法》修改后明確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可以預見的是,這些規定將經營勞務派遣從原來的准則主義變為核准主義,有利於規范勞務派遣市場秩序。

  《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從立法上解決了當前勞務派遣規范缺失和模糊問題,有利於實現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對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持勞動力資源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對於《勞動合同法》修改后的實施,最根本的是用人單位需加強守法意識,適時調整用工方式,以符合立法的精神,通過建立和諧穩定勞動關系,實現勞資雙方的共贏。

  (作者林嘉 為中國人民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

(責編:閆妍、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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