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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解讀:在於嚴格貫徹執行

2013年01月14日08:5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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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目前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現行勞務派遣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主要作出了包括提高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明確提出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對勞務派遣崗位“三性”作出明確界定、加重違法勞務派遣行為的處罰力度等四方面修改,這對於更好地保障勞務派遣工權益意義重大。

  其中,《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加重了對違法勞務派遣行為的處罰力度,可謂此次修法的一大亮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証。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比修改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內容,可以發現處罰力度切實加大。

  從中不難看到,現行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行為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約定不明,其結果是可能出現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相互推諉的情況,從而導致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監管。同時,現行勞動合同法對違法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標准過低,勞務派遣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所獲得的非法利益遠遠高於違法成本,就可能出現勞務派遣單位為了獲得額外利益而鋌而走險。

  再者,目前的勞務派遣制度中,僅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而對用工單位違法使用勞務派遣行為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也就是說用工單位非法使用勞務派遣的違法成本為零。這樣,勢必會造成大量的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來逃避法律責任,降低經營成本,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所幸的是,《勞動合同法(修正案)》明確和強化了勞動行政部門對違法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與監管職能,從而可以避免多個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勞動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加大了對違法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力度,進而加大了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成本,使勞務派遣單位很難在違法勞務派遣行為中獲益。另外,使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對違法勞務派遣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有效防止用工單位在不符合勞務派遣條件的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工,從而防止勞務派遣的濫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嚴格地貫徹落實。此修正案對規范勞務派遣制度,防止勞務派遣被濫用,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不過,隻有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前嚴格履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權限,在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后依法履行監管與處罰職能,才能使勞務派遣制度得以規范﹔隻有法院等司法機關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切實貫徹《勞動合同法(修正案)》精神,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佟麗華 作者為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

(責編:閆妍、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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