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出司法解釋 惡意欠薪入罪更有威懾力
徐雋
2013年01月24日08:2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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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開始施行。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到2012年12月,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僅152起,審結134起,對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處刑罰。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說,在辦案過程中,一些地方遇到了一些問題需要明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制定了司法解釋。
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都算勞動報酬
解釋第一條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刑法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從司法實踐來看,絕大多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實施。行為人逃匿的,政府有關部門如何責令支付?
對此,解釋規定,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符合“期限+數額”或“人數+數額”即可入罪
根據刑法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解釋第三條特別設置了幅度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法備案。”最高法研究室負責人說。
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屬“造成嚴重后果”
根據刑法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什麼是“造成嚴重后果”?解釋第五條規定,符合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一是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二是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三是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視為逃避支付勞動報酬
從司法實踐來看,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符合哪些情形可以視為轉移財產、逃匿呢?
解釋規定,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是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二是逃跑、藏匿的﹔三是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四是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對單位直接主管人員可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規定,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司法解釋還明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王喆、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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