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做好職工代表提案工作的著力點
戴慶寶
2013年03月05日09:51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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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征集到的職工代表提案應及時初審,對一些具有閃光點的提案及時與提案人取得聯系,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這些問題的存在,既影響了職工代表對提案工作的積極性,導致提案質量和數量均受到削弱,也無利於職代會制度建設。 |
戴慶寶觀點
對征集到的職工代表提案應及時初審,對一些具有閃光點的提案及時與提案人取得聯系,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這樣,既能幫助提案人提高提案撰寫的質量,又是對提案人積極性的鼓勵。
職工代表提案是職工代表就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及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在廣泛征集職工意見、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程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職代會提出,經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立案后,由企業職能部門或相關單位承辦落實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歲未年初,許多企業都召開了職代會,並將提案征集納入職代會的會議議程。這些提案,是職工代表參政議政的具體體現,凝聚著職工代表的智慧,對於促進企業發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等均將產生積極作用。
然而,一些企業在征集處理職工代表提案的過程中,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隻征集不完善。職工代表的素質和水平不一樣,有的提案質量很好,有的提案難免差強人意。有的企業不管提案質量如何,照單全收,以求得提案數量,缺乏對職工代表提案初審后提出修改、完善建議的過程,導致一些具有一定閃光點的提案因不具備提案的相關要素而不被立案。
二是重征集輕處理。提案征集后處理不及時,有的時隔半年才匆匆忙忙審查、報批、遞交承辦,承辦部門稍不注意就拖到年底,直到臨近下一次職代會召開前夕才給提案人回復。
三是重交辦輕督辦。有的企業把提案交給承辦部門后不再過問,如何承辦、承辦質量和效率如何,完全依賴承辦部門的自覺,導致總體上承辦提案質量參差不齊,不同承辦部門承辦質量相差很大。由於輕督辦,還會導致有的提案在流轉承辦過程中丟失,無法向提案人回復。
這些問題的存在,既影響了職工代表對提案工作的積極性,導致提案質量和數量均受到削弱,也無利於職代會制度建設。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從以下四個環節入手:
一是落實職工代表培訓。有些企業抱怨,職工代表身處同一個崗位,提案年年提,哪能提出那麼多新道道?誠然,職工代表長期工作在同一個崗位,要求其每年都能提出新的提案確有難度。但是有難度不等於沒辦法。這就需要我們落實對職工代表的培訓,一方面從職工代表的基本素質上,要求其積極參政議政、建言獻策。另一反面,也要通過講解剖析較好的提案,使得代表們掌握提案撰寫的內容和格式要求等。第三方面,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以培訓的形式講授一些方法,豐富職工代表們觀察問題的角度,拓寬職工代表們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路。
二是有征集有完善。對征集到的職工代表提案應及時初審,對一些具有閃光點的提案及時與提案人取得聯系,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這樣,既能幫助提案人提高撰寫提案的質量,又是對提案人積極性的鼓勵。
三是有交辦有督辦。職工代表提案交辦之后,保持與承辦單位的聯系,及時了解提案承辦的進展情況,不斷督促其把提案承辦作為手頭工作抓緊落實。對於一些不熟悉提案承辦要求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必要的指導。同時做好同一提案不同單位承辦情況下,相關單位的協調溝通工作。
四是及時回復。職工代表遞交提案后,總是想得到及時回復。職代會處理提案的時間不能過長,控制在半年時間內予以回復為宜。超過半年,一是會讓提案人感到提案處理效率低下﹔二是有的提案提出時可能很好,但時隔半年之后,當時提出的依據和環境可能發生變化,導致提案失去意義。盡管有的提案可能要有超過半年以上的時間才能落實,但也應該在半年時間內予以回復,告訴提案人承辦情況及時間進度,讓提案人不會因此而覺得被糊弄。
(責編:王澤、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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