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建議修改《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法律更給力勞動者維權才更有力
2013年03月13日08:40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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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現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給出的執法手段剛性不足,僅賦予勞動監察人員警告、罰款兩種行政處罰手段和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措施。 |
“對用人單位違反《工會法》阻撓建會、打擊報復工會工作人員的行為,監察人員隻能責令改正,而無任何處罰權限﹔用人單位違法安排加班,隻需按加班人頭數繳納罰款100元,最高不超過500元……”針對現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在執行過程中的“不給力”現狀,中國國防郵電工會主席董秀彬委員呼吁,盡快修改《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與勞動者維權需求提升相對應的,是監察力量薄弱、維權成本高的狀況。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合同法執法檢查報告中曾指出,“勞動保障監察不力”是勞動法律法規貫徹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四大問題之一。
據了解,現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給出的執法手段剛性不足,僅賦予勞動監察人員警告、罰款兩種行政處罰手段和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措施。同時,行政處罰標准過低,致使用人單位違法用工成本遠低於違法用工收益,難以形成有力制約。
“應賦予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行政強制權,加大行政處罰力度。”董秀彬委員建議,對惡意拖欠工資,經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有權查封場所、設施,查封、扣押財物或凍結存款、匯款,防止用人單位轉移資產逃避執行。同時,對勞動條件惡劣、超時加班嚴重、多次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允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採取責令停產停業、提請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措施,適當提高罰金上下限,並對安排超時加班的用人單位責令其賠償雙倍加班工資。
針對惡意欠薪等檢查程序未作規定的問題,董秀彬委員建議,擴大勞動保障監察覆蓋面,進一步規范對惡意欠薪行為的投訴舉報受理程序、查處程序、責令支付程序、案件移送程序,並適時制定勞動監察法。“讓法律更給力,才能對勞動者更有利。”董秀彬委員說。(記者張銳 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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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聚焦勞動法律完善
今年全國政協會上,來自工會界別的20件委員提案中,10件與修改或制定法律有關,而這些法律法規全部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
據了解,在各級工會的推動和參與下,我國已經制定出台了上百部全國性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然而,伴隨勞動關系復雜化、勞動者隊伍結構多元化和利益訴求的不斷分化,協調勞動關系難度系數增加。人社部副部長楊志明委員表示,2011年至今,立案的勞動爭議數量維持在每年60萬件以上。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委員認為,勞動爭議案件增多是“社會的進步”。“說明勞動者和企業法治思維的增強,主張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雙方矛盾。”
但工會界委員們也注意到,目前我國法律體系尚待健全:現有法律法規條款缺乏銜接性,無法適應新情況﹔一些職工權益缺乏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保護﹔個別條款不夠有力,使法規流於形式等。(鄭莉 張銳)
(責編:王澤、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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