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7月1日正式施行,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全總建議明確輔助性崗位使用勞務派遣工比例確定在5%左右,專家呼吁盡快出台實現“同工同酬”細則——
遏制勞務派遣濫用亟須掃除“灰色地帶”
2013年07月02日08:44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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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市民們在浙江省臨安市新華書店內翻閱新《勞動合同法》。胡劍歡
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7月1日開始施行,這一關切億萬勞動者權益的法律立即引發社會各界關注。該法針對勞務派遣“三性”崗位、同工同酬等規定進行的細化,使人們對遏制勞務派遣被濫用,有效維護勞務派遣工權益充滿期待。
記者今天從中華全國總工會獲悉,全總組織的督導組正分赴部分省(區、市)就“六五”普法情況進行實地督導檢查,其中對新《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教育是重點檢查內容。與此同時,繼續著力推動相關細則盡快出台,特別是建議輔助性崗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比例確定在5%。
據了解,在施行前的半年預備期中,大量用人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不同程度規范了勞務派遣用工行為,部分勞務派遣工實現了身份轉換,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成為合同工。
但全總法律工作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規范勞務派遣不可能一蹴而就,仍需一個漸進的過程。
嚴格“三性”將勞務派遣控制在合理范圍
全總調查顯示,全國勞務派遣工約在3700萬左右。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全國人大於2008年和2011年先后兩次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關於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沒有得到很好執行,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成為影響勞動關系和職工隊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時,勞務派遣越來越被一些用人單位奉為“先進用工形式”推而廣之。
全總調查顯示,國民經濟中有16個行業門類使用勞務派遣工,他們主要從事一線崗位,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佔到總數的25.7%。一些用工單位把常年用工崗位、主要生產崗位整體外包或承包,有的企業勞務派遣工的使用率甚至高達70%以上。
顯然,進一步規制勞務派遣刻不容緩。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從四個方面進一步規范了勞務派遣行為:一是提高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單位的准入“門檻”,將注冊資本金由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並要求必須取得行政許可,解決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經營不規范問題﹔二是進一步強調了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利﹔三是對勞務派遣用工“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進行了嚴格限制,即“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四是加重了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
“作出這種修改的目的,就是要進一步體現《勞動合同法》立法本意,使勞務派遣回歸其作為勞動用工補充形式的定位,把派遣用工數量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全總法律工作部相關負責人說。
明確“用工比例”必要而緊迫
《勞動合同法》修法力度之大充分體現了立法者的決心。特別是進一步明確了“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范圍,將有效解決一些企業在主要崗位上長期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現象,有助於掃除用工“灰色地帶”。
但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認為,修法中仍“略有遺憾”,即原來草案中規定的“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比例”沒有在新法中最終體現。
目前《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要求,“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10%的比例’被模糊的‘一定的比例’所替代,將給新法的具體落實帶來操作上的困難。”黃樂平說。
對此,全總法律工作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輔助性工作崗位”規定仍然比較原則,對“非主營業務崗位”認識不清,很容易被用人單位鑽空子,使修法的成效大打折扣,而用工比例的確定將有效遏制勞務派遣的濫用狀況。因此,“確定比例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緊迫的”。
據了解,勞動行政部門正緊鑼密鼓制定《勞務派遣規定》,全總已參加了多次相關研討會,並多次提出修改意見,但定稿之日尚無期限。
全總的態度很明確:輔助性崗位使用勞務派遣工比例確定在5%左右,“三性”崗位勞務派遣用工總數不超過10%。
完善細則消除“灰色地帶”
“同工同酬是勞務派遣的核心問題,解決好同工同酬的問題,對規范勞務派遣、保護勞動者權益至關重要。”有關專家表示。
然而據上海市的一項調查,勞務派遣工的平均勞動報酬僅相當於當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7.7%,增長率也低於6.8個百分點。與此同時,許多勞務派遣工無法享受單位同等的福利待遇。
用工單位之所以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沒有納入工資總額,且遠低於勞動合同制職工。這種現象在一些壟斷行業尤為嚴重。
對此,《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有專家認為,所謂“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應當包括在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等方面實行相同的分配辦法。這一規定體現了全國人大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決心。但其中並沒有囊括福利待遇等。與此同時,勞務派遣工在“保崗位”與“主張權利”之間更傾向於前者。因此,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同工同酬”還需努力。
無論是勞動關系領域專家還是工會干部,都希望勞動行政部門盡快出台相應的配套規定,完善實施細則,解決勞務派遣亂象。
據了解,各地工會正在全國開展相關法律宣傳、專題培訓、輔導講座等工作,引導用人單位和職工群眾,特別是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知法守法,依法維權。
記者獲悉,全總已下發通知,要求各級工會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制定配套文件和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勞動用工制度,並配合有關部門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當出現侵犯勞務派遣工合法權益事件時,要及時介入查處,強化工會法律援助和勞動爭議調處工作,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來自執行。明確了遏制勞務派遣濫用、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大方向,最終還需要執法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適時調整用工方式,加強守法意識,尊重立法精神,實現勞資雙方的共贏。”全總法律工作部相關負責人說。鄭莉
(本報北京7月1日電)
(責編:羅艷梅(實習)、申亞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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