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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享有的基础权利

2013年10月09日17:25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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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这是工会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选举权,就是工会会员有选举出席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组织领导人的权利。被选举权,就是工会会员有被选举为出席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工会组织领导人的权利。表决权,就是会员有权对工会委员、工会领导人候选人,工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

  (2)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批评和监督权是对选举权的补充与保障。工会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包括工会领导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他们的职责就是履行工会组织的决议,为广大会员服务。如果他们不能代表大多数会员利益,不为会员说话,不认真为工会组织和会员办事,会员有权提出批评。对少数违法乱纪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已经失去会员信任和拥护的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每个会员都可以依据事实,提出撤换或罢免其职务的建议,或要求其选举单位依据事实,按照有关程序作出撤换或罢免决定。始终把工会工作置于广大会员的监督之下,对于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的权利。

  工会会员既是工会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工会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工会又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会员通过工会组织反映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意见,是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途径和形式。会员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某些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通过工会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也是工会组织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工会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会员通过工会组织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当然的权利。因此,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在第三条第(三)项中,增加了会员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的权利。

  职工加入工会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工会能够代表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工会组织的有效保护,工会应当认真履行其职责。

  (5)享受工会举办的福利、优惠待遇和奖励的权利。

  会员除参加工会组织的民主生活等活动外,还有参加工会组织的如读书学习、文化体育、各种竞赛、职业技能培训、旅游、疗休养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并享受参加这些活动所规定的优惠待遇的权利。同时,对于会员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所做出的优异成绩,可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会员可以享受工会为其提供的卫生医疗、购物、生活服务、子女入托入学等优惠待遇。随着企业改制、改革的发展,会员在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方面的需求更加突出,因此,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在第三条第(五)项中,增加了“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几项内容。如果会员这些方面权利得以充分保障,会大大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6)在工会组织内的言论自由权。

  即:会员有权“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所谓工会会议是指工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工会小组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会员有权在工会会议上对工会组织的决议、决定进行讨论和表决,表示自己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任何人不得干涉。所谓报刊是指工会组织主办的报纸和刊物。会员有权在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的讨论,发表自己对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也是依靠会员办工会的重要途径。

  (摘自《工会会员手册》 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年3月,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45号;邮编:100120;电话:010--62046264;传真:010--82081553)

(责编:陈稚瑶(实习)、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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