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和《条例》对组建工会的规定
2013年10月09日17:45 来源:中工网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组织体系的最基本环节,也是落实工会各项任务的基本单位。搞好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是《工会法》的重要内容。
我国《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条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也作出了规定,第七条规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上述有关规定,既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建立基层工会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以使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均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完善,企业的组织形式、产权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新建企业大量涌现。在企业中,尽快将这些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团结、教育和保护职工,有效开展工会工作至关重要,因此,要以《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持久地推进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
针对我国女职工人数众多,女职工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中应注意女职工的组织建设。我国《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据统计,我国职工总数中有39.5%为女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女职工委员十分必要。《工会法》关于女职工组织的规定,确立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奠定了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基础,为工会组织更好地为女职工服务,维护女职工权益,开展女职工工作提供了保障。《条例》中对此也作了规定。(以上资料摘自《企业工会工作基础知识问答》一书,该书由研究出版社出版,中国工人出版社华东发行部负责本书的发行工作,需要者可与该部联系,咨询电话:0571-88801901)
(责编:陈稚瑶(实习)、申亚欣) |
相关专题 |
· 热点专题 |
全总要闻
- “一封女工来信”引出一件委员提案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亟待落实
- “我们对美好生活有了更多期待”
- 让女职工“想生、敢生、能生”
- 一线代表:建立技术津贴制度,让技高者多得
- 一场一线劳模和职工代表的“两会夜话”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 工会维护…
- 新时代更要发挥好职工主力军作用
- 李玉赋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总工会界别联组会议
- 工会界委员聚焦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全总发布会
- 全总2018年全国“两会”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8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
- 2018年工会“两节”送温暖新闻发布会实录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
- 民生专题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
- “五一”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