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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

2013年10月09日17:47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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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有何规定?

  关于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我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作为工会的基层组织,企业工会委员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任务日趋繁重,法律明确其任期年限,有利于企业工会委员会对任内工作作出整体部署,充分发挥一班人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同时,也有利于保持企业工会干部队伍的稳定。

  (以上资料摘自《企业工会工作基础知识问答》一书,该书由研究出版社出版,中国工人出版社华东发行部负责本书的发行工作,需要者可与该部联系,咨询电话:0571-88801901)

(责编:陈稚瑶(实习)、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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