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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制度

2013年10月09日17:49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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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保留会籍

  会员离开职业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如加入工会组织的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尚未就业者;会员脱产学习,不属在编职工者;会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者;会员参军、出国者;会员调离原单位,而调入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者以及其他情况需要保留会籍者。会员办理保留会籍,首先应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分厂(处室)工会集体讨论,并书面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核准,由基层工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格内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的时间,由工会小组或分厂(处室)工会负责人通知本人从某月起停止缴纳会费。会员办理保留会籍后,离退休职工的会员证可由本人保存,其他保留会籍职工的会员证,均由作出保留会籍决定之日起失效,并由基层工会收回。保留会籍的会员,一般都不应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原因一是这些会员一般都长期离开原工作单位,不能参加正常的工会组织生活和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失去了同广大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因此很难正确行使会员的权利;二是由于他们长期在外,工会组织无法要求他们像在职职工那样,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按月缴纳会费,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他们已不能全面履行工会会员的义务;三是工会会员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是同工会会员能否全面履行会员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全面履行会员义务,当然也就不应当享有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工会组织撤销后,会员的会籍可否保留?在现实中,由于企业的关闭、合并或者破产及其它形式的企业终止,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使基层工会组织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基层工会组织也就随之撤销。被撤销工会的工会会员如何处理?《工会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即“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也就是说,原有的工会会员会籍即会员资格可以继续保留,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待重新就业或者重新确定新的工作单位后,再将其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新的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居住地工会组织中,工会会员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恢复会籍

  保留会籍的职工,除了离退休职工之外,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一旦这些职工保留会籍的条件变化,需要恢复会籍时,工会组织就应当及时办理恢复会籍手续。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激发会员对工会组织的感情;二是充分体现了工会组织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三是有利于加强对会员的教育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会员组织起来,更好地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对于办理恢复会籍手续的职工,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对仍回到原单位工作的职工,其恢复会籍的手续应通过所在的工会小组进行申报,由基层工会在该职工的会员登记表上注明恢复会籍日期,通知其从何时起继续缴纳会费,并发还会员证。对在原单位保留会籍,而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恢复会籍应由原单位工会开具证明信,注明该会员的入会时间和保留会籍的原因及时间,连同会员登记表,转到新单位的工会组织。新单位的工会组织,在接到证明信及会员登记表后,应承认其会员资格,在一个月内通知本人恢复会籍,开始缴纳会费,并颁发新的会员证。

  (3)会员退会

  中国工会组织的建立,实行的是自愿结合的原则。在工会组织中,广大会员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这也是新时期工会组织实行群众化、民主化的客观要求。对于提出退会要求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谈话,了解其情况,搞清要求退会的真实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经过工会做工作,本人仍然要求退会的,可由工会小组长报告基层工会,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同时将会员证收回,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中国工会章程》第六条规定:“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当履行的起码的义务,也是工会组织对会员最基本的要求。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不缴纳会费,实际就等于自行脱离了工会组织。对这样的会员工会组织作出“视为自动退会”的处理,不仅对个人而且对增强整个会员队伍的组织观念,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都是十分必要的。

  在对会员作出“自动退会”的处理之前,工会组织应当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切实弄清会员是否真正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或不缴纳会费,并查清原因,然后如实地向工会小组和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会小组全体会议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若通知后本人拒不参加,工会小组全体会议可以讨论决定,并将讨论结果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

  (4)开除会籍

  工会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整体。为了严密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组织的战斗力,保障大多数会员的利益,《中国工会章程》第七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的规定,保证了工会性质,维护了工会组织纪律,纯洁了工会组织。开除会员会籍,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当决定开除会员的会籍时,需要经过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讨论,提出书面意见,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以上资料摘自《企业工会工作基础知识问答》一书,该书由研究出版社出版,中国工人出版社华东发行部负责本书的发行工作,需要者可与该部联系,咨询电话:0571-88801901)

(责编:陈稚瑶(实习)、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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