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
中国共产党新闻>>中国工会新闻>>热点专题>>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会知识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2013年10月09日17:51  来源:中工网

 【字号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008年6月,全总制定下发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对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变更、注销工会法人资格做了具体规定。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2)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3)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4)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凡具备规定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会法人代表的职责。

  (摘自《工会会员手册》 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年3月,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45号;邮编:100120;电话:010——62046264;传真:010——82081553)

(责编:陈稚瑶(实习)、申亚欣)
相关专题
· 热点专题
新闻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