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2013年10月09日17:51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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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是工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008年6月,全总制定下发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对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变更、注销工会法人资格做了具体规定。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2)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3)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4)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凡具备规定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会法人代表的职责。
(摘自《工会会员手册》 中国工人出版社2009年3月,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45号;邮编:100120;电话:010——62046264;传真:010——82081553)
(责编:陈稚瑶(实习)、申亚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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