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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中被石头绊倒身亡 雇主承担60%赔偿责任

尹文盛  刘君东

2014年01月13日08:41  来源: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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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某工作时,不慎被石头绊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雇主许某是否担责呢?近日,广饶县法院大王法庭一审判决:许某赔偿邓某家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9896.94元的60%共计53937.6元。

  自2008年10月开始,邓某在许某开办的面粉厂从事保卫工作。2010年4月10日凌晨,邓某在值班巡逻时不慎被一块石头绊倒,摔伤头部,住院治疗无效不幸身亡。邓某住院治疗期间,许某曾到医院探望,并带去了邓某的2000元工资,但对于邓某家属提出的支付医疗费的要求,许某拒绝。后邓某的家属将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9896.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许某经营的面粉厂从事保卫工作,与许某存在雇佣关系,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许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邓某家属要求许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理由正当。同时,邓某工作期间因未尽注意义务而摔伤,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尹文盛 刘君东)

(责编:曾伟、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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