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民工讨薪或可索赔更高违约金
王凯
2014年02月27日08:53 来源: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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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今后,农民工再遇上讨薪难,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可得到法院的支持领回工资。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院近日发布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就施工合同中的“借用资质”、“串通投标”、“质量保修金”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
“借用资质”,合同无效
《意见》第一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对外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对内与企业签订承包协议,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不承担技术、质量监管和经济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借用资质,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据省高院民四庭庭长沈建红介绍,借用资质一直是建筑市场上较为严重的不规范行为之一。这次,《意见》将其认定为违法行为,按无效合同处理,有助于推动市场公平竞争。此外,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的情况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使招投标活动形同虚设。《意见》将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签订的施工合同同样认定为无效。
多层转包,工资也有保障
“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意见》第十一条第三款如此规定。
“也就是说,在一些农民工工资纠纷中,农民工向包工头讨要工资,包工头以发包方没有结算工程款为由拒付工资。如果说包工头是自己不积极主张工程价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积极支持农民工的讨薪诉求。”沈建红解释。
半途撤场,或可拿回质保金
《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合同终止履行的,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的,不予支持。
沈建红称,承包方与发包方在工程进行到半途终止合同时,只要已完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就能够拿回此前缴纳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必再等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两三年后。
可索赔更高违约金
此前,当事方可根据同期贷款利率索要违约金,《意见》将违约金的额度提高了。《意见》指出,当事人主张的总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内的,应当综合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记者了解到,《意见》还就发包方对其已支付的工程款负有举证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施工方停工损失等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侧重保护承包方,加重了发包方的举证责任。
(责编:曾伟、段欣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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