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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开除质疑电子考勤 公司找到新证据推翻

林靖

2014年04月10日08:54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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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公司以旷工5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员工却坚称没旷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万元。然而在庭审中,该员工却在2张火车票上露了“马脚”,目前被海淀法院认定旷工,该公司无需付赔偿金。

  去年3月,这家科技公司以李先生春节后未按时到岗工作、旷工5天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可李先生坚称未旷工。

  庭审中,科技公司主张春节期间安排员工从2月7日至17日休假11天,而李先生直到2月25日才回来上班。且他没按《员工手册》的规定,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李先生则声称该公司所述不实。“我从2月18日就已返回公司上班,不存在旷工。”于是,该公司提交了相关电子考勤记录,以证明李先生旷工。但李先生提出异议:“考勤机由科技公司控制,公司可随意更改电子记录。”

  此后,该公司又提交了2张实名火车票原件,一张为去年2月6日北京至江西,另一张为当月23日江西至北京,车票显示乘车人均为李先生。“这两张都是李先生返京后交到公司财务处报销用的,可证明其间李先生并未在京,而是在江西老家。”

  经法官询问,李先生无法对两张火车票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2月18日按时返岗工作。

  法院认为,实名火车票反映出李先生的离京、返京信息,该信息与电子考勤记录所反映的出勤情况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先生旷工。该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无需付赔偿金。

  法官提示

  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司使用电子考勤系统,但电子数据易修改、难固定,在诉讼中仅使用电子考勤记录证明考勤情况,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在劳动者对电子考勤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考虑到公司为电子考勤记录系统的管理者,存在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的可能性,故电子考勤记录不宜作为认定出勤情况的唯一证据。不过,公司可提交其他证据作为佐证,也可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月度电子考勤信息,以及时固定证据。

(责编:王飞飞(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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