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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死亡赔偿不低于30万元

辛均庆

2014年04月10日09:19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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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就《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省安监局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同时,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应参加而未参加保险并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办法》颁发后,全省将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

  《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围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伤亡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亡责任以及应急抢险救援费用。企业员工是否需要参保?《办法》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对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另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及具有其他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加保职业病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我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行机制。有关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依法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国家规定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根据参保企业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在参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查勘定损,办理有关理赔手续,视情况先行垫付部分赔偿金,并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照保险合同理赔。此外,应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企业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

(责编:王飞飞(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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