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哉,拒绝“协商”的商会
砚林
2014年06月05日15:08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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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在征求各方意见时,备受社会关注,围绕《草案》中集体协商方式、集体合同内容、行业工资标准、协商代表职责等具体内容,社会各界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特别是《草案》第59条“鞭打”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对待职工提出协商要求时的不合作态度,可以看作是增强职工协商谈判能力,争取用协商方式维护职工权益的一种地方性立法微创新。
然而在上个月,香港几个商会联合登报表示对《草案》强烈反对,并使用了“极度恐慌”的骇人词汇。本来对事关投资商利益的事情,商会积极发声,做出赞同或者不赞同的表态,无可厚非,然而有商会在发声中,甚至表达了“职工一方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与福利等各类事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香港工商业界普遍认为这变相剥夺了企业在这些方面的自主决策权”的言论(见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网站),这就让人匪夷所思了。
本来全世界任何一家企业招工用人,开出的薪资、福利、职业发展条件等内容,都是市场博弈的结果,是现场讨价还价的正常经济行为,在香港某些商会看来,却是不正常的了,甚至还扣了顶侵害自主决策权的帽子。对于建立集体谈判与集体协商制度,保障工人权利和利益,同时还能够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好处,某些投资者偏偏选择性失明。这或许也是部分企业在经济波动中受到影响,职工不愿意与老板同心同德共度难关的原因之一。
商人做生意,无论是小店铺还是大工厂,无论是生产流通领域某一环节的小企业还是通吃产业链的跨国企业,都离不开一个“商”字,所谓在商言商。据《说文》,商是个会意字,从阩,章省声,本义是计算、估量,引申为商量、商讨。至于士农工商的社会从业者分类,则多推断缘于商朝的商业繁荣,有“商葩翼翼,四方之极”之称,兼商民善于经商,商亡后以商业为主业,周初社会上便将经商的人通称为“商人”。
“商量”的“商”和商人的“商”在漫长的汉字演化长河中使用同一个字,究竟是同义而二出还是异义而一入,已不可考,但是商人论道,基本功就是商量、商议、商谈、商讨。在商业活动各个环节,生产、储运、流通、销售,最重要的商业活动就是双方、多方的谈判、博弈,甚至可以把商谈沟通看作一种信息交流的基本形式。信息交流和沟通的繁荣是商业繁荣的一个重要标志。清代李汝珍在《镜花缘》第十一回中有“漫天要价,就地还钱”的形象比喻。商人和政府要谈招商引资政策、谈投资环境建设;商人和合作者要谈利益分配格局、谈行业发展前景;投资商、实业商、贸易商则是无一时不在谈,无一时不在寻找商机、洽谈商机。可偏偏到了给职工发薪水这里,商人不敢谈、不愿谈了,还要装作一副受欺负的样子,岂不怪哉!
香港商会在公开信中说“职工永远是占大多数,他们以压倒性的人数比例,如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及无休止的谈判,往往使雇主招架不住,有理说不清。”这个观点完全经不起推敲,似乎协商就是职工一拥而上,而老板则孤家寡人难以招架一般。这实在是对《草案》的选择性误读。如果商人没有商量的基本功,总是一副不容置疑的样子,那做生意岂不就成了硬吃硬拿、强买强卖的劫道活了?
真理既不在少数人一边,也不总是在多数人一边,真理是不怕谈、不怕辩的,总是越辩越明。协商的越多,道理越明白,离真理也就越近。商会理应是鼓励大家商量事情的地方,而不该是拒绝协商,甚至成为说一不二、老虎屁股摸不得的组织,“拒绝协商”也不是商会成立的本意。
要维护好职工的劳动权益,也维护好工商业者的投资权益,首先就是要让双方坐下来,谈起来。
(责编:王泽、曾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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