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让职工远离“尘肺之痛”
张利军
2014年06月05日15:09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最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青海西宁的192名老年尘肺病患者,平均年龄超过60岁,为申请国家补偿,多年努力试图申请工伤认定,屡遭拒绝。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众多网友纷纷在网上表达愤慨之情。
其实这并不是个例。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就曾轰动全国。张海超在多次求助无果、万般无奈之下通过极端手段维权,已为国人展现了尘肺病人维护自身权益之艰难。
尘肺病的危害巨大,轻者影响患者一生,重者会让患者付出生命。根据卫生部公布的《2012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记载,全国2012年共报告职业病27420例,其中尘肺病24206例,占报告总例数的88.28%。尘肺病已成为我国患者人数最多的一种职业病。但是,尘肺病患者维权之难已成为一个公认的难题。
尘肺之难到底难在哪里?社会各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许多人都认为,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劳动关系不规范、《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及执法不严,是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维权难的主要原因。
据原劳动保障部调查显示,我国患职业病人数超过5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一半以上。农民工已成为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受害者。广大农民工就业的主要特点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就业不稳定,加上尘肺病潜伏期长,农民工一旦发现患上尘肺病,基本上已经度过了漫长的潜伏期,而此时农民工可能早就离开了原企业,又因没签订劳动合同,很难证明自身和企业的劳动关系。
这就导致了尘肺病患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找所在企业,企业往往以没有和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为名,拒绝给职工作职业病鉴定和给予赔偿;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许多地方都推托这属于劳务合作,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不予受理;求鉴定或者找法院,却被告知职业病需要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而许多企业并不配合。各种阻碍,让尘肺病患者走投无路,无法完成病情鉴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有责任督促企业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工会组织、患病职工家属、劳动部门应积极帮助职工申请工伤鉴定。笔者认为,个中关键,就在于帮助职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在举证责任不能倒置的情况下,只要通过证人和证据证明在企业工作,就是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我国关于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认定办法》等,对职业病预防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现实的情况是,有多少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来监测和控制污染,为职工做安全防护?而我们有关部门尽管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但为什么依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还是法律难以落地,违法成本较低。
法律能否落地,关键在落实。务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高度重视起来,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监督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大违法成本;同时,积极帮助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协助他们做好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让尘肺之难不再困扰广大劳动者!
(责编:王泽、曾伟) |
全总要闻
- “一封女工来信”引出一件委员提案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亟待落实
- “我们对美好生活有了更多期待”
- 让女职工“想生、敢生、能生”
- 一线代表:建立技术津贴制度,让技高者多得
- 一场一线劳模和职工代表的“两会夜话”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以来 工会维护…
- 新时代更要发挥好职工主力军作用
- 李玉赋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总工会界别联组会议
- 工会界委员聚焦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全总发布会
- 全总2018年全国“两会”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8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
- 2018年工会“两节”送温暖新闻发布会实录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
- 民生专题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
- “五一”新闻发布会
- 全国总工会2017年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