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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劳资矛盾还是要靠平等协商

王 锋

2014年06月05日15:11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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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围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审议引发的争论日益激烈,劳资双方纷纷发声,采取各种方式表达意见,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4月15日,香港六大商会致函香港特首和内地政府十三个相关部门,对《条例》提出反对意见。5月15日,六大商会更是在港报以广告形式刊登公开信,强烈反对《条例》通过。

香港商会何以反应如此强烈?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反对理由无非两点:一是担心一旦劳动者拥有了集体协商权之后,势必会要求提高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而这无疑会提高企业的运营成本。香港电子业商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大陆的经营环境已日益困难,如果广东方面通过《条例》,恐怕在港资企业之间将会出现“逃亡潮”。二是担心工人借此组织起来之后,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在递交给香港特首和内地有关部门的信函中,香港六大商会称“《条例》的立法是用法律支持和鼓励职工超出现行政策范围,不受现行法律约束的向企业提出工资福 利方面的各种要求,用群体压力迫使企业就范”,抨击《条例》是一份具有“不平等内容和不公程序”的条例,并表示“严重失望和忧虑”。其实,正如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教授潘毅所指出的那样,“在这背后,香港各大商会真正反对的是,《条例》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以及赋予工人过大的权利。 ”

类似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出台时也同样发生过。2007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时,香港各大商会以及美国商会就高调抨击《劳动合同法》的合理性,甚至以撤资相威胁,不断施压,影响《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最终使《劳动合同法》第三稿取消了“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一关键内容。这无疑剥夺了职代会和工会的权力,最终导致早该出台的集体协商具体执行方案胎死腹中。

资方态度咄咄逼人,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广东工会也不甘示弱,旗帜鲜明地发出工会的主张。广东省总工会主席黄业斌做客广东“工人在线”时指出,出台《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就是“要从源头上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以职工为本,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将双方的行为法治化、规范化。我相信这个条例出台后,肯定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到底孰是孰非?换句话说,《条例》的出台到底是好还是坏?我们还是来看一些基本的事实吧。近些年来,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以广东省为代表,因劳资矛盾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远的如2010年南海本田事件,近的如今年4月份东莞裕元鞋厂事件,劳资纠纷事件已呈多发频发状态,对社会整体的稳定和谐造成很大的压力。但是隐藏在这一事实之下的情况可能就鲜为人知了。目前在大陆从事经营的5万多家港企聘用超过千万的工人,创造了巨额财富,但是一线工人的所得却很少。据中国商务部历年统计数据,港资在中国内地的投资呈井喷式增长,从 2006年的174.99亿美元猛增到2012年的712.89亿美元,即便是在金融危机爆发的2008年,港资的投资依然呈现翻倍的增长。资本逐利而行,如果没有高额的投资回报,很难解释投资的高速增长。但是普通工人的工资却依然在低位徘徊,还经常被拖欠,强制加班、搬迁不赔偿、不上劳动合同、不缴社保等等乱象,时常见诸报端,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也随之增加。究其原因,根本上就是由于劳资之间缺乏沟通协商的平台和机制,资方妄自尊大无视员工利益,员工既不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又没有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面对权益受损只能自发联合采取停工怠工等反抗手段,以致双方利益同时遭受重大损失。

在此背景之下,广东意图出台的《条例》,确是解决问题的务实之举。从内容来看,《条例》致力于建立一套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劳资协商机制,对协商程序、协商内容、协商主体都做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出台的目的来看,《条例》致力于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力求实现劳资共赢、利益共享。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条例》时,增加专门章节规定,“企业和职工均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负增长的协商要求,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要求进行集体协商。”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和员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劳资携手、共创辉煌。

企业的利润是劳资双方共同创造的,员工工资不是资方的施舍,而是劳动的回报,利润理所应当应在劳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的发展还是要靠劳资之间的通力合作,解决劳资纠纷还是要靠劳资之间的平等协商。

广大的劳动者关注和期盼着广东省这个《条例》尽快出台,并且相信,《条例》一定会在解决劳资纠纷方面发挥实质性作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一个鲜活的范例。

(责编:王泽、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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