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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大发文督办集体协商 要求政府落实主体工作责任

王伟

2014年06月09日08:33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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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滨海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滨海县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希遵照执行。”这是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日前专门发布的一个文件,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近年来,滨海县坚持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实施“民生幸福工程”和“居民倍增计划”的制度载体和重要抓手,构建了“政府主导推进、工会主抓落实、企业与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总工会还率先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职业化,被表彰为“江苏省工会工作创新成果”。

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县总工会主席徐龙飞说,深化集体协商,政府高度重视是关键。县人大制定“暂行规定”,目的是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县政府主要职能部门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每年度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责任和工作绩效考核,其结果向社会公示。各镇(区)、县直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的经费纳入年度支出计划,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专业人员工资、兼职人员补助、办公设备等所需经费,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

该县人大还要求,不断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尽快建立覆盖全部用工单位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职工平等协商工资、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权利。县人社局、经信委、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与县总工会联合组成执法检查组,定期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满意度低的企业,规定不得申请企业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等,企业负责人也不得作为各级人大代表的推荐人选。

(责编:辛洁(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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