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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欠薪入刑”

2014年06月12日10:34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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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所说的“欠薪入刑”,法律上指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与“醉驾”(“危险驾驶罪”)一起,于2011年列入刑法,引发社会持续关注。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于当年5月1日正式施行。“恶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次入刑,被认为是清欠风暴之中的一大利器,是针对恶意欠薪的有效武器和有力手段。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次日开始正式施行,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到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编:辛洁(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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