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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欠薪“重在追讨”

余嘉熙

2014年06月12日10:36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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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入刑法已经3年有余,但用法律讨回公道的案例却较少,个别相关案例变成媒体追捧的“新闻”,甚至很多市县至今还没有出现过恶意欠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与之对应的是,农民工为讨薪奔波的“老大难”问题不仅年终岁末依旧频繁出现,还花样不断翻新,越来越离奇讨薪方式的背后,折射了恶意欠薪入刑的震慑作用依然有待加强。

一度被解读为解决欠薪问题尚方宝剑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何依旧难以彻底抑制欠薪案高发、多发态势?

法院:审判十分慎重

今年1月,人社部对外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办理拖欠工资等待遇案件24.36万件,为471.21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68.5亿元。

而在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拖欠工资案件21.8万件,为622.5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00.8亿元。

两项数据对比会发现,尽管欠薪案件涉及人数明显减少,但拖欠工资案件数量依然在增加。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且相对于往年,问题更加复杂。”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今年1月接受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专访时表示。

在河南,该省高院也确定了全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

河南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张荣瑞说,追究刑事责任有了具体标准,为打击欠薪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依据。“在过去我们只能通过行政手段责令欠薪者支付工资,惩处效果并不理想。”

但郑州市金水区法官表示,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一般是重在追讨欠薪,只要责任人发放了欠薪,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很少,法院审判时也十分慎重。

农民工:“打官司”成本太高

6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3年来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发布了《白皮书》。《白皮书》中披露的部分企业存在恶意诉讼等新问题也凸显了农民工的维权困境:部分用人单位恶意刁难离职员工,恶意拖延支付劳动报酬或相关补偿,滥用诉权,耗尽所有处理程序,对明知必败无疑的案件,拒不接受调解,也要将“一裁二审”程序全部走完,拖延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等。

郑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的一位负责人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在实践中,欠薪问题复杂,其中涉及违法分包、层层转包问题,更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互纠缠,不易区分的难题。“在将涉嫌恶意欠薪案移交司法机关之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请求仲裁是农民工的必经之路,只有当欠薪者拒绝执行劳动部门所做的责令改正决定时,我们才会将案件移交。”

据介绍,劳动部门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由于“恶意”与“非恶意”属于主观因素,劳动监察部门也难以认定欠薪者是否存在有钱支付却拒不支付的行为,“主要是没有调查权,没法核查当事人账户。”

以农民工大省河南为例,2013年,全年共为17.62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待遇7.8亿元,其中为16.74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7.4亿元。而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只有18起,其中13起被法院依法宣判,16名欠薪逃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来说,肯定不止16起,主要是程序繁琐,取证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使得农民工讨薪成本过高。”河南省栋梁律师事务所的薛少卿告诉记者,许多案件都已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一些执法者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出现执法过宽、处罚不严的现象,更使得欠薪入刑难以执行。

在薛少卿看来,欠薪入刑涉及一系列环节,还要将案件移交至公安侦查后,再通过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多个环节,很可能拖上大半年,最快也要45天到60天,而一般的农民工根本等不起,这也造成了很多农民工不愿意“打官司”,更多的人希望谋求媒体关注,通过舆论压力逼迫欠薪者“迅速就范”。

此外,一些地方通过大力招商引资开展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因为牵扯到财政收入或政绩被“保护起来”。而对于涉及到该类企业的案件,公安机关对此立案的积极性不大,更别说走到“打官司”那一步了。

律师:刑罚最严厉但并非最佳

“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只要恶意欠薪入刑,就能彻底解决欠薪问题,尤其是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北京隆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维认为,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但并不是最佳手段。

王维维认为,企业欠薪从劳务纠纷到刑事犯罪、从单纯的行政手段到与司法手段结合、从民事诉讼到追究刑事责任,都表明社会加大了讨薪的执法力度,以及探索以法律途径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但试图靠刑罚威慑来解决恶意欠薪问题是不现实的。“关键在于构建多方联动的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郑州新密市检察院的任胜利对此表示认同。“市场监管力度要加大,要杜绝一些无良企业长期拖欠工资,并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恶性事件。”任胜利认为,对于一些无良企业,在企业信用、银行贷款、行业准入等方面,采取降级限制措施,通过一系列手段引导企业依法用工,恶意欠薪的事前避免,效果要远好于恶意欠薪的事后惩处。

不少法官建议,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欠薪监管及处罚力度,建立完善“责令支付”机制。尤其是在什么情况下实施“责令支付”、具体如何进行、被责令者如何提出异议等问题,都有待建章立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行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犯罪行为,同时在劳动争议多发地区试点劳动法庭,对于纯粹的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一种简易程序,规定较短的仲裁、审理期限,降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责编:辛洁(实习)、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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